湖北男子黎某开车不幸将1岁的儿子撞死,保险公司却以受害人系投保人亲属为由拒赔第三者责任险,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将免责条款扩大化,应依法理赔。
男子黎某2014年9月育有一子小林(化名)。次年9月,他与妻子离婚后,小林交由妻子监护抚养教育,所产生的费用由男方承担。2015年8月,黎某买了一辆轻型货车,并在人寿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今年2月2日傍晚6时许,黎某驾车在家门口将跟随其后的小林撞倒受伤,遗憾的是,小林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引起诉讼。
谷城县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该公司与黎某签订的保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属保险人责任免责条款,被告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黎某则认为,受害人属车下人员,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范畴。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总则第三条规定,保险合同的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而人寿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在免责条款中将"第三者"扩大为本车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及其家属。
因此,该保险公司约定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小林母亲27万元,其余损失由黎某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