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广角]湖北出台城镇供水条例 明确卫生主管部门每日公布供水水质
2015-05-28 19:29:11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武汉5月28日专电(李鹏翔)在看到PM2.5等空气质量指数外,也能看到饮用水的质量指标。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明确指出,除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外,卫生主管部门也应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建立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每日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监测信息。
  条例指出,供水单位要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频次,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并每日向城镇供水、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材料。
  二次供水设施是高层住宅小区必备的供水设施,然而,部分二次供水设施无人管理、维护不到位,不少城市居民反应强烈。条例指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每月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清洗消毒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栾丽娜介绍,条例非常注重用户权益的保护。条例指出,供水单位按照计划更换设施或者检修,确需暂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的,应当报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供水单位抢修、更换或者检修供水设施,应当在24小时恢复供水,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此外,条例规定用户无正当理由逾期30日不交纳水费的,经催交二次以上,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约收取违约金;经催交三次以上仍不交纳,供水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中止供水。
  据了解,《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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