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中金爱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经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胡国强于2014年间,先后成立北京中金爱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金爱尚公司)、北京爱尚安盛投资管理中心等公司、企业,胡国强自己担任法人代表,并由被告人张立先后担任大客户部经理及总经理,被告人江菲、解伦担任销售部负责人。
判决书显示,中金爱尚主要通过发放项目传单、电话销售、网络项目介绍这3种途径进行营销。对于有意向的客户,销售人员将客户约到公司,向客户发放宣传册,介绍公司的产品高于银行利息,并承诺到期兑付本金和利息等。
胡国强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公司其余业务人员被判处3-4年不等。
2014年3月至2016年5月,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中金爱尚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发售“爱尚安盛·万宝粮油”、“三色源”等项目,并与投资人签订《入伙协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94亿余元,案发前已返还投资人本金共计人民币0.29亿余元。
胡国强自述并没有把所有投资款都用在项目上,其中在湖北神农架花700万元买了林场,在河南新乡市昊星科技园花7000万元买了100亩地,并建了厂房、宿舍楼、办公楼,在湖北襄阳市樊城花了950万元买了写字楼,在湖北襄阳市高新区花了680万元买了三层1000余平米的门面楼。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国强、张立、江菲、解伦无视国法,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故驳回上诉人张立、江菲、解伦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