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易引发经济犯罪,滋生暴力犯罪。记者24日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不仅涉案金额巨大,案件涉及领域广泛,容易引发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而且犯罪主体多元化,出现专业放贷人,涉案罪名相对集中。
北京二中院对近年审理的由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据统计,2015年至2017年,该院共审理因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20余件,犯罪金额达一亿余元,涉及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多项罪名。
法院调研显示,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犯罪表现形式主要有索债型犯罪、衍生型犯罪等。其中,因债务人缺乏诚信意识或没有还款能力未及时还款,债权人采用偏激方式暴力索债。该过程引发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内的人身伤害案件,或因拘禁、威胁债务人引发非法拘禁案件,或因财物的损毁引发故意损害财物案件。在一些涉及高利借贷索债型犯罪中,还呈现出索债人员职业化、放债索债产业化,团伙作案的特点。
北京二中院2016年审理的一起非法拘禁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魏某受其姐夫陈某所托,以其名义向邵某借款90万元,月息为1.8%。后陈某因生意亏损未及时还款,邵某委托王某等人向魏某索要欠款。王某等人在本市丰台区一大厦等地对魏某进行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讨要欠款。期间,有侮辱、体罚行为,致使魏某在被拘禁地点跳楼自杀死亡。我院经审理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王某、梁某、吕某12年、10年、9年有期徒刑。
据了解,民间小额贷款与金融犯罪、诈骗犯罪等违法犯罪形成彼此诱发、相互交织的复杂情形。一些小贷公司为获取资金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或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部分集资诈骗犯罪分子虚构“高回报、低风险”项目,唆使被害人以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等方式向民间小贷公司贷款进行投资,案发后不仅投资款血本无归,抵押的房屋也难以收回,造成惨重损失;还有少数借款人因欠下高利贷而铤而走险,骗取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或诈骗他人财物,走向犯罪深渊。
当前,民间小额贷款出现了由传统亲朋好友间借贷向以牟利为目的的第三方陌生关系代理的发展趋势,涉及社会各个层面的自然人和法人,由此催生了大量专门从事收放贷业务的担保、投资公司和非法钱庄,专门对外进行放贷业务赚取高昂的利息。
法院分析,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多发,有主观上借贷双方的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也有客观上民间闲散资金较多,投资需求日益旺盛的原因。犯罪分子抓住被害人缺少防范的可乘之机,利用制度监管和法律规范的不完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建议,强化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防范;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制度规范;改进服务,优化信贷产品投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强化服务意识,改进金融服务,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针对不同人群制定适合的信贷产品,引导民间资金的投资和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