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献策
王一军
中央和地方政府为支持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然而这些政策措施大多集中在税收优惠和政府引导基金出资层面,未能深入涉及创投行业的本质和行业特性,而实践中政府有关部门的一些要求和做法与创投行业本质和特性相悖,创投行业本身固有的、体现行业特性的运营手段亟须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跟投、对赌、回购是创业投资运营过程中体现其本质特征的风险控制手段,具有行业特殊性,这些风险控制手段如被禁止,创业投资行业必将失去其应有的特征,创业投资的风险将随之大增,创投行业应有的活力将随之减少。为此,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是在跟投方面。跟投机制是创业投资行业所特有的激励约束机制。由于这类跟投金额少、所占比例小,因此,进行跟投的项目团队一般不可能作为被投项目的显名股东出现,只能通过委托投资,由其所在创投机构代持,或通过持股平台来完成跟投。在被投项目企业申报I PO时,证监会要求代持必须披露和清理,这一要求与创投行业特点不符,在这一阶段解除利益捆绑对项目团队也极不公平。有很多创投机构虽然根据要求出具了不存在跟投、代持的承诺,但是跟投、代持依然实际存在。清理跟投和代持的目的是确保企业股权清晰,确保控股股东地位稳定,由于创投机构的项目团队跟投金额非常小,代持关系清晰,对控股股东的控股地位不构成任何影响。证监会可充分考虑创业投资的行业特点,允许备案的创投机构在一定比例以内(如被投资项目总股本的0.5%)的跟投以合法形式存在,并且在税收政策方面,对创投机构跟投所形成的委托投资只对委托人征收所得税,不向受托人重复征收所得税。
二是在对赌方面。对赌是创投行业特有的估值调整机制。目前,证监会在对申报IPO企业进行审核时,要求股东出具没有对赌条款或者放弃对赌条款的承诺。如果放弃对赌条款势必给创投机构增加额外风险,而很多创投机构和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根据要求出具了相关承诺,又增加了抽屉协议予以恢复。创投机构与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在相关协议中约定,当被投项目企业申报IPO时,中止对赌协议。如被投项目企业IPO成功,则对赌条款解除。如不能成功上市,则对赌条款恢复效力。
三是在回购方面。创投机构在投资时以市盈率定价,但创业投资机构通常在三至七年的投资期内不可能通过获取分红来收回投资,只能通过在资本市场的退出实现收益,而回购机制是创投机构保护投资权益、控制退出风险的重要手段。目前,证监会在审核申请IPO企业时,要求被投项目企业股东放弃回购条款。这会造成创投机构的重大风险,导致原本正大光明的相关协议转移到桌下。建议:只要协议中约定回购条款在被投项目企业申报IPO时中止,如企业顺利上市,则解除回购条款。如企业未能上市,则回购条款恢复效力,既能保护创投机构的利益,同时也不对被投项目企业的上市构成任何影响。
(作者系民建会员、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