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文章摘编
2018-04-11 18:19: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长期护理保险文章摘编

文章一 筹资、保障与运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方案比较

吴海波 雷涵 李亚男 刘园园

(《保险理论与实践》2017年第9期)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和推广对于完善我国健康保险制度、健全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保障、有效减轻失能家庭经济负担、提高失能人员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背景

近二十年来,我国人口及家庭结构出现了两个较明显的特征。一是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二是家庭结构小型化日趋明显。在此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2016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决定在河北省承德市、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等15个地区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现有试点方案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

筹资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明确个人、单位和政府在筹资过程中各自应该扮演的角色;二是要明确不同筹资渠道在筹资过程中各自应该发挥的作用;三是要知道如何科学合理地选择筹资方式;四是要明确筹资标准的确立依据。

保障方面的问题

第一,长期护理保险应该定义为全民保险还是特殊人群保险?

第二,如何界定长期护理保险的“失能”?第三,长期护理保险背景下,护理与养老如何实现有机结合?第四,长期护理保险是全包保险还是特定内容保险?第五,支付待遇的确立应该重点考虑哪些因素?

运行方面的问题

在运行方面,关键是要明确经办机构、承办机构与护理机构的功能定位。

优化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第一,要统一保险制度。各地要统一制度内容,制定可操作性更强、适用范围更广的政策条款。

第二,强化制度衔接。各地在制定长期护理保险保障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各政策条款是否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的相关条款相衔接。

第三,要鼓励社会筹资。要充分发挥个人捐款、企业捐赠、慈善机构捐助以及福彩体彩公益金收入等社会筹资渠道的功能。

第四,要明确实施细则。从现有政策条文来看,虽然具有较强的理论指导意义,但总体而言缺乏可操作性,有待作进一步地细化和具体化。

第五,要规范制度用语。各地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条款内容上可以有一定的个性和差异,但在具体用词方面,则不应该过度张扬个性和差异。

文章二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实物给付问题研究

周延 袁寒怡

(《上海保险》2018年1月)

本文通过对我国长护险给付方式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结合日韩长护险实物给付方式的经验做法,提出我国长护险实物给付方式发展困境的破解之道。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给付方式的现状及选择

长期护理保险的给付方式是指在被保险人发生长期护理需求时保险公司履行给付义务的方式,目前主要分为现金给付与实物给付两种。

目前,从我国保险市场上已有的十余款商业长期护理险来看,给付方式均是单一的现金给付。并且由于并没有实物的给付以及护理服务的提供,使得我国的长护险仅仅是一款类似于疾病保险的费用给付型健康保险。

日韩两国实物给付方式对我国的启示

1.基础设施建设是前提

从日韩两国的准备工作可见,要想实施实物给付方式,护理基础设施的建设是前提,充足的物质供给是满足我国数量庞大失能老人群体护理需求的前提。

2.护理等级鉴定是关键

建立护理等级鉴定机构或组织是保证长期护理保险公平性和提高其资源优化配置效率的关键。由医院作为长期护理需求级别鉴定机构,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医疗资源的占用以及护理效率的低下。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实物给付的困境分析

一是完全商业保险模式带来成本阻力。二是护理基础设施建设不充足带来客观条件阻力。三是护理需求级别鉴定不细化带来技术阻力。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实物给付困境的破解之道

试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模式改革

改变筹资模式有利于直接减轻投保人缴费负担,提高参保积极性。从日韩经验来看,都是将长期护理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建立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的缴费机制。

政府与保险公司共同大力发展健康产业

政府加快立法脚步、加大财政支持、加强税收优惠力度,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健康产业,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抓住投资良机,合理利用资源,延长产业链,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护理服务提供体系,投资建立自己的养老社区和护理机构、购置可供租赁的护理器械、培养护理专业人才,并且将养老社区提供的护理服务与长期护理保险相结合。

科学制定护理需求级别鉴定分级标准

目前由于我国老年长期护理分级标准体系不完善,很多养老机构护理分级没有依据,护理内容比较单一,对心理与精神健康关注很少。因此,如何科学地制定老年长期护理分级标准,成为我国护理保障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文章三 社保模式下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设计与定价研究

周延 吴俊谊

(《上海保险》2018年1月)

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尤其是社会保障模式下的长期护理保险,由于目前尚处于试点的初级阶段,有关社保模式的产品设计和定价并没有深入具体的研究。本文将以上海市为例,深入探讨社保模式下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定价问题。

社保模式下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设计---以上海市为例

适用对象

到2015年底,上海失能失智老年人约63.65万人,其中,完全失能老人占比为4.8%,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亟待解决。与现行的“老年护理保障计划”不同,社保模式下的长期护理保险应覆盖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60周岁及以上的全体职工和城乡居民。

等级评估

实行全市统一的老年照护服务需求评估体系,是社保型长期护理保险成功推出的关键一环。上海市目前多标准并行,极易导致评估结果不一、评估过程困难的问题。为此,2016年12月,上海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力争在2017年底建成全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

保险给付

根据上海市“9073”的长期护理格局,即90%的老人由家庭照护(居家养老),7%的老人由社区照护(社区养老),3%的老人由专业护理机构照护(机构养老),建议实施社区居家照护、养老机构照护和住院医疗护理三种服务形式,采取实物给付与现金给付相结合的方式。

资金筹集

在基金的筹集方式上,职保人群主要按照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试点阶段可以先由政府财政进行补贴。居保人群按照略低于职保人群的水平确定其人均筹资标准。

保障范围

社保模式下的长期护理保险,考虑其需要具有保费水平低,覆盖范围广的特点,因此,将保险保障范围仅仅设定为长期护理保险给付,不考虑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等。

给付条件

根据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等级,可以为照护二级及以上老人提供社区居家照护服务,为照护三、四级及以上老人提供养老机构照护服务,为照护五、六级老人提供医疗机构照护服务。

政策建议

鉴于企业沉重的用人负担,且经计算社保型长期护理保险的缴费率并不高,建议由参保人个人负担。为了解决不同起缴年龄对缴费金额的影响,本文认为可以有两种方案。

一是相关部门针对参保人开始缴纳保费的年龄设定不同的缴费率,越早参加社保型长期护理保险其缴费率越低,不同年龄的参保人严格按照对应的标准执行。

二是在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实行的初级阶段,由相关部门实行统一的最低缴费标准,即所有参保人都按照职工40岁参与缴纳保费的标准,每年缴纳保险金额229元,而针对当前已经超过40岁的参保人,其超出最低缴费标准的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这样的方案可以保证政策初始阶段的稳定过渡,之后每年新达到40岁的参保人无需政府再进行补贴。

中国保险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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