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泽平
互联网的发展对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带来了什么样的冲击?不同业务模式受到的冲击有何不同?未来这些传统业务将如何进一步互联网转型?本文将以互联网化程度较高的证券公司业务与银行业务为重点,按各金融机构、各业务的顺序对其互联网化的业务内容进行逐一分析。
1 “互联网+金融”:金融机构互联网化的简要介绍
传统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银行、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各自的子公司等等。当前,互联网对不同金融机构的影响程度各不相同,按程度可大致划分为如下三类。
最初级的影响是:互联网为传统金融机构业务的开展提供新的便利渠道——即线上营销的模式,但并未改变业务的本质及开展模式,唯一的变化是显著降低了交易成本。对大多数传统金融机构而言,其红红火火的“互联网+”行动实质上只落实到了这一步,而对更进一步的变革仍在探索中。典型的例子如基金销售,保险产品销售,资产管理与投资咨询,理财产品销售,等等。这一类影响使得线下营销显著收缩甚至消失,但并未改变业务的实质。
进一步的影响是:互联网在提供线上渠道的同时,进一步变革了部分业务的开展模式,对传统运作模式形成了冲击。这一部分的变革主要体现在证券公司与银行的部分业务上。
典型的例子如:证券经纪业务与融资融券业务,其线上模式已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一起被整合进了多数证券公司的app或软件中,以更便捷的方式向个人投资者提供服务;存款业务,受到了互联网推动的影子银行与直销银行的一定冲击;贷款业务,小微领域主要被小额贷款公司与P2P公司所占据;银行卡业务与结算业务,零售支付领域受到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巨大冲击;征信业务,传统信贷征信模式的空隙被人工智能征信所替代;等等。
更加特殊的影响是:互联网的发展进一步创设了新的可供传统金融机构参与的业务模式。这类全新的业务模式包括:投资咨询自媒体、股权众筹、直销银行、P2P等等。新的业务模式有些与传统金融机构形成了竞争,如直销银行、股权众筹可能带来的冲击,有些则形成了互补,如P2P填补了此前金融机构服务未能覆盖的领域。
本文将按各金融机构、各业务的顺序对其互联网化的内容进行展开分析。按照前述的简易划分,可以看出实际上当前影响较为巨大的金融机构为证券公司与银行这两类,而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则主要仍仅限于线上营销这一最初级的变革。本文将重点讨论证券公司与银行的各业务。
证券公司近期的收入结构如上图所示。由于自营业务属于普通的自有资金金融投资,并非证券公司的独有业务,在此略过;可以看出除自营业务外证券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分别为证券经纪、承销保荐、融资融券、资产管理、财务顾问、投资咨询这几项。本文第2部分将主要分析这几项业务的互联网化进程与未来。
银行近期收入结构则如上图所示。可以看出贷款业务(从而相对应的存款业务)是银行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占据超过60%的收入。在利息收入之外,银行卡业务、代理委托业务、结算业务是非利息收入中的重要来源。理财业务在2016年收入占比排名极低,但2017上半年迅速上升。
存贷款业务是银行业务的核心,也是本文第3部分的重点分析对象。其他业务的互联网影响较小,本文主要还选取银行卡业务、结算业务、征信业务(与贷款业务相关,也与担保承诺业务相关)、理财业务与跨境业务(结售汇业务)进行分析。
证券公司与银行以外的其他传统金融机构、产品的互联网化如前所述,主要集中于单纯线上营销、降低交易成本而无业务模式改变的阶段。本文第4部分将分别简要分析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销售的情况以及私募产品发行流通互联网化进程的现状。
2 互联网证券公司分析
2.1 证券经纪业务的互联网化
2.1.1 现状:佣金费率下滑,业务融合转型
证券经纪业务属于典型的特许垄断业务,我国《证券法》规定,“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因而所有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都需要通过全国129家证券公司进行。
因而,经纪业务的定位存在着一定发展上的矛盾。一方面,不考虑自营业务的话,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最大的收入来源,2016年收入占比32.10%,超出第二位承销保险业务15.85%的一倍还多,2017年也超出第二位一倍有余;但另一方面,经纪业务又不具备太多技术价值,也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法律规定是证券公司能够垄断获得丰厚经纪利润的重要原因。
尽管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里,《证券法》的这一垄断规定都不太可能变更,但129家证券公司之间的竞争同样存在,低技术价值又低风险的经纪业务本身并不能作为一个长期稳定的利润来源。在券商的竞争环境下,可以发现经纪业务的集中度一直不高,同时佣金费率也一直在缓慢下滑、经纪业务收入的占比也持续下滑(虽然始终是除自营外收入第一位),可见经纪业务的高利润并不具有长期可持续性。
随着佣金费率的下滑、价格战的白热化,未来经纪业务很越来越难作为一个独立的业务开展,又恰叠加近期互联网在我国开始飞速发展,许多证券公司相继开始了以互联网手段对经纪业务的改造。
当前经纪业务的发展改变方向基本都是同证券公司的许多其他业务相整合,形成于证券公司自己的多功能集成的网页、软件、app上,而不再是传统的通过宣传价格单纯地推销经纪业务的模式。根据多家证券公司的官网及app、软件实测,当前主流的整合模式是整合多种形式的投资咨询功能,同时整合普通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账户、期权账户、基金代销、资管账户、期货账户等进入同一个app,通过这些其他业务对投资者的服务,吸引投资者使用本公司的软件、app,从而间接推动经纪业务的发展。
2.1.2 未来:投资咨询业务带动经纪业务,app营销互联网化
未来的证券经纪业务形势将越来越转向为主要由投资咨询业务的实力所带动。证券经纪业务收入按投资者的不同可分为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对以基金分仓收入为主的机构投资者经纪业务来说,这一部分收入本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总部研究所所提供的研究报告等投资研究服务的水平。而对个人投资者而言,当前通过互联网app进行交易已成为趋势,如前述所分析,证券公司通过软件等整合的投资咨询服务的能力将成为投资者未来选择的重要因素。
这一趋势在当前已较为明显。2017年证券公司股基交易量的前十名与投资顾问数量的前十名中有8位重合,就从侧面反映了这一趋势。而非重合的,投资顾问数量中泰排名11、长江排名15,交易量海通排名12、招商排名14,也非常靠前。
除了加强投资咨询业务从而增加吸引力外,由于未来互联网经纪业务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投资者用户对app的喜爱程度,证券公司面向个人投资者的投资咨询服务、宣传服务等时,所使用的文案、方式、渠道等也有可能越来越向互联网方向转型。方式如为文案设计吸引力强的标题,在文案中使用贴近居民生活用词的轻松语气,使用互联网热词如“打call”、“佛系”,创设代表公司的虚拟形象如方正证券的“小方”、国泰君安的“小君”,等等。
由于新媒体文案并非传统证券公司的强项,所能带来的利好也不在短期且不确定性较大,当前已展开此类尝试的证券公司不太多。不过,在互联网自媒体已充分重塑大部分网民对互联网文案的偏好的情况下,在面对个人投资者时,将营销文案等主动向互联网方向转型,将具有显著的吸引“粉丝”的效应。
2.2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互联网化
2.2.1 现状:主要为利用互联网营销渠道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收入占比近两年分别在约9%与1%左右,前者2017年有所上升、后者2017年有所下降,资产管理业务也是证券公司除自营外第四大收入来源。
当前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互联网化形势仍处于较初级的阶段,即以利用互联网营销渠道、降低交易成本为主,而更深入的互联网变革尚未在此业务领域产生。
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属于私募业务,不可面向普通投资者公开推介,为了规避这一合规风险,证券公司在网页与软件上的此类产品多设置了“登陆并验证身份后方可查看”的限制。除去上述这一特殊点外,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与投资咨询业务的入口多已被整合至其软件、app或公众号中,同时通过传统线下营业部的模式以及创新的互联网营销模式进行推介。
2.2.2 特殊案例:证券投资咨询自媒体的兴起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又被分为面向普通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顾问服务与总部提供的研究报告服务,研究报告服务多为向机构投资者提供,二者分别受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的监管,从业人员、内容范围、宣传推广范围和方式均有明确限制。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投资咨询业务的模式出现了领先于法规的变动。在传统线下模式下,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管界限和运行模式是十分清晰的:只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从业人员才能够从事,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并且具有“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应当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不得同时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等诸多限制。
在前互联网时代,媒体刊发证券投资咨询性质的内容能够受到严格的监管,但互联网进入自媒体时代后,对投资咨询性质内容发布的监管变得困难起来。当前我国对公开发布证券期货相关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1997年《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2006年《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2010年《关于协同做好广播电视证券节目规范工作的通知》与2011年《关于加强报刊传播证券期货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均基本没有对互联网内容的约束,早年对当前蓬勃发展的自媒体形势估计不足,对互联网自媒体证券投资咨询性质的业务存在监管真空。
因而,互联网涌现出了大量绕过传统监管渠道、通过创新模式实质上提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性质服务的个体与机构。微博、微信公众号中的大量“炒股高手”即是典型。
这些通过自媒体模式实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性质业务的个人或机构的扩张,又催生了为这些机构提供服务的机构。这些机构主要是建立互联网社交平台,并鼓励进行证券投资的个人投资者在平台上分享投资经验、发布“研究报告”、向他人公开提供投资建议,也即通过UGC模式间接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这类平台一般没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其自身均并不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因而不具备任何合规风险。
当前,为投资咨询自媒体提供服务的机构中较为知名的有雪球(北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雪球网、上海翼优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仙人掌股票、北京聚信创盈科技有限公司的股票雷达等,其中以雪球网最为主流,根据雪球员工在互联网上的发言,2015年雪球注册人次已超过600万、日活跃用户超过100万,其苹果app评论数达61672。对于互联网产品而言,高粘性的活跃用户本身即具有重要价值,这显示这一新型的投资咨询业务模式具有不应忽视的发展前景。
2.2.3 未来:财富管理投资咨询需求巨大,专业技能营销意识缺一不可
尽管互联网为投资咨询业务展现了一种新的业态,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这类理财服务的本质并不会发生改变,个人投资者对该类业务的需求点始终在于个人财富的保值增值,业务的未来发展方向也仍然是提升理财、咨询业务的专业实力,以及使营销、服务过程更加贴近个人投资者的偏好。
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高净值个人可投资资产都逐步上升的背景下,未来对财富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服务的需求空间十分巨大。证券公司是投资管理、投资研究领域传统的优势机构,未来该类业务的重要性将逐步上升。
对于主要面向合格投资者的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该业务的收入占比近年已持续上升,显示其未来重要性不可忽视。而对于多面向普通个人投资者的投资咨询业务,虽然其收入占比始终不高,但基于2.1.2部分所分析的内容可以知道,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未来的意义将在于吸引普通投资者,从而间接推动经纪业务的发展。
投资管理能力的提升与互联网的直接关系不大。但对于投资咨询服务这类客户中大多数为普通个人投资者的业务,营销手段仍对客户的选择具有重要作用。如2.1.2部分所述,在互联网自媒体已充分重塑大部分网民对互联网文案的偏好的情况下,未来证券公司对自己的app、公众号等提供的投资咨询内容,将需要越来越贴近个人投资者对互联网文案、撰写预期的偏好。对于股票、期货投资等方向的咨询服务,普通个人投资者难以精确迅速地判断服务提供者的水平高低。因此,主动管理能力的提升并不足够,使用流行的、受欢迎的互联网营销方式吸引客户,也将是未来投资咨询业务的重要环节。
2.3 证券承销保荐业务与财务顾问业务的互联网化
2.3.1 现状:进展缓慢,潜力有限
证券承销保荐业务与财务顾问业务又被称为传统的投行业务,具有一系列有别于证券公司其他业务的重要特殊性:其非标准化程度高、专业技能要求强度大、现场调研工作不可或缺。这三个特点使得这类投行业务不太可能向互联网方向转变。
投行业务中的许多关键环节是互联网难以替代的。
其一,它们往往涉及到对目标企业业务的大量实地尽职调查,实地分析其业务现状、实物资产情况、董监高任职情况与履职意向等内容,以及走访关联方、调研企业生产开工情况、调研当地政企关系等事项,在可以预见的未来里,这些实地尽职调查业务很难被互联网所取代;
其二,投行业务一般需要许多不同机构入驻企业进行合作,业务中不可避免需要接触到大量商业机密信息与内幕消息,如企业历史明细账簿、企业内部沟通文件、企业技术研发情况等,当前无论是企业还是投行,多数主体面对重大机密时的处理方式仍然是隔离外部网络,这使得并不完全安全的互联网较难应用到投行业务工作中;
其三,相比于证券公司其他业务,投行业务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管理重要性更大,证券承销保荐业务需要协调目标公司关联方利益关系,财务顾问业务也需要协调投资方与融资方、并购方与被并购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其他业务来说,这类关系沟通管理是辅助手段之一,但对投行业务这类中介性质极强的业务来说,这些协调沟通就是业务中极重要的一部分,当前的互联网技术很难对这类强交流沟通的业务形成竞争力。
当前互联网对投行业务的影响仅仅体现在工作方式的部分电子化上,如各家公司使用互联网产品进行通讯交流、建立公司内网进行信息管理等,以及发行证券时通过互联网进行线上发行、申购等,真正的互联网化并未出现。
2.3.2 特殊案例:股权众筹——机会与风险并存
2.3.1部分所述为传统主流的投行业务,但互联网时代产生了一种极为特殊的创新业务,即股权众筹。根据证券业协会定义,股权众筹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股权众筹是投行业务中的一个异类:在性质上,它仍然具有一定证券发行活动的特点;但在操作上,它又完全不像传统投行,一般既不需要太多的机构尽职调查,也很少通过财务顾问活动设计更合理的交易结构(一般进行股权众筹的企业实际上也负担不起投行费用)。
当前股权众筹业务仍具有一定的政策风险与不确定性,这是因为目前尚没有任何正式规范该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下发。目前有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均仅为特定的通知或意见,证券业协会曾公开征求意见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最终也没有出台,《关于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也声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的备案工作待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出台后再依规办理”。
这使得业务的未来发展充满不确定性。从已下发文件中的表述来看,已经可以比较确定的是监管倾向于在投资者资格、保护与交易上将其视为类似私募股权融资产品的存在,但在其他监管要求上显然仍让监管层比较犯难,分歧巨大。
证监会2017年12月曾发布咨询答复称,“目前,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尚未启动。如果有机构宣称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可能是虚假宣传,也可能涉嫌从事非法活动”。这说明当前市场上少数正在进行的类似“股权众筹”的业务很可能是被监管层作为试点实验的对象在进行考察。当前已有多家企业试水互联网“股权众筹”,但其中仅有少数企业营业执照上获准的经营范围中包含“股权众筹中介服务”。
其具体的模式为,在网页上公开各类项目的简要介绍,在投资者进行合格投资者认证并主动索取后,向其提供该项目的具体商业计划、融资需求和预期回报,此时可以接受投资者投入资金。部分企业会对项目设置一位领投人,领投约一半左右的金额,剩余金额再在平台上进行融资。
作为典例,我们整理了蚂蚁达客(阿里系)与百度百众(百度系)网站上上线的项目。可以大致总结,当前“股权众筹”服务的融资方多为app开发、游戏开发、小型实体项目、互联网创新项目、高科技小企业等轻资产、重人力资本的企业或项目,并且大多较为贴近一般民众的生活,融资需求在几百万至几千万不等。
当前“股权众筹”平台多为14、15年成立,其上的项目多尚在融资阶段或刚完成融资,未来监管的走向预期将与当前这些“小白鼠”的成败密切相关,需要进一步关注。
2.3.3 未来:紧盯财顾潜在机会,观望众筹法律落地
如前所述,证券承销保荐业务的互联网化机会并不多。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财务顾问业务带来的直接影响同样有限,不过,可以预期互联网的发展能够间接地为财务顾问业务的规模发展带来新机遇。
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业务的主要模式是为企业的并购重组服务,帮助寻找并购对象、并购方,确定并购估值,合理出价,设计并购重组的交易结构,协调多方利益,当一方涉及上市公司或跨国公司时还需要处理其中的法律问题和异国文化问题。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虽然较难对财务顾问业务本身产生太大的影响,但却能够推进并购交易业务的发展,从而间接利好财务顾问业务。一方面,互联网使得信息流动更加便利频繁,这降低了企业分析行业定位、寻找并购对象的难度,使得企业能够更高效地寻找优势整合对象;另一方面,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也催生了越来越多的互联网、IT类新生企业,这些互联网企业在成长、竞争、壮大过程中也将催生更频繁的并购投资浪潮。
当前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对完全不涉及上市公司的并购投资业务,并不强制要求聘请证券公司作为财务顾问(甚至有时并不称其为并购),这对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业务也形成了挑战。对股权投资双方来说,是否聘请专门的财务顾问将取决于财务估值专业性、复杂性和顾问费用之间的博弈结果。这预示着前述互联网发展带来的财顾机遇在不同券商之间将形成分化,更加有利于拥有良好财顾水平声誉的大型券商投行部,而不利于并不重点发展投行业务的证券公司。
股权众筹也具有客观的发展潜力,其关键的决定性变量在于未来政策的松紧走向。
当前,从中央政府已下发的文件中的表述来看,对众筹业务的态度一直是较为正面、偏向鼓励的。在“十三五”规划中,第七章第二节明确了“全面推进众创众包众扶众筹”、“规范发展实物众筹、股权众筹和网络借贷”的表述;近年国务院下发的各类对未来事项的规划、指导意见等文件中,也多处提及了众筹的方式,其中包括:基础科研、互联网+制造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务服务、养老服务、乡村旅游、新型农业、脱贫、康复辅助器具、消费升级、国有资产管理、文化设计、科技成果转移、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图书馆等。
这些文件所规划的支持众筹的项目,囊括的范围远远大于当前各股权众筹网站试点进行的项目。从中可以判断当前的政策思路是,推动股权众筹成为面向中小企业、创新企业、新兴项目、国家重点领域等的新型融资工具。
根据2017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可知人大已在推进众筹法的制定,未来股权众筹的监管走向,将很大程度决定于该法律的制定结果。
当前,中小企业、创新企业、新兴项目、部分国家重点领域的股权融资一直面临困难,重要原因之一在于,这些项目数量繁多、融资额不大、与传统企业完全不同。一方面,传统的发行证券甚至上新三板的方式对小企业小项目而言都并不经济,另一方面,监管层对投资者保护的严格要求也使得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计划、信托产品等方式受到限制。可以预计,如果当前各类股权众筹网站的项目不出大风险,随着法律和后续规章细则的正式出台,股权众筹能成为这些融资渠道的重要补充。
2.4 融资融券业务的互联网化
2.4.1 现状:与经纪业务类似,以业务融合营销为主
融资融券业务近两年年均的收入占比均在11%,不计自营业务的话是证券公司第三大收入来源。其收入占比在14年中旬及17年中旬达到高点,现再次下降。
融资融券业务与经纪业务类似,也属于典型的特许垄断业务,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当前实践上仅允许受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根据证券业协会披露,目前开展融资融券的证券公司共93家。
站在个人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待,融资融券业务与经纪业务的开展在“外表”上也非常相似。诚然,对证券公司而言两融业务的实际运作、性质与经纪业务完全不同,但这些业务底层对投资者并不可见。两融业务主要面向个人投资者(具有一定限制,但并没有私募合格投资者的限制来得严格),投资者“外观”上进行的操作也是签订协议、开设账户、买卖证券,与经纪业务并无不同,只不过多了一步融入资金或证券。
因而,与经纪业务类似,融资融券业务当前的互联网化进程主要以业务融合营销为主。证券公司多将融资融券交易的操作入口设计入自己的app、软件中,与其他业务一同面向个人投资者开放。与经纪业务类似,主要的互联网化策略仍集中于营销层面,通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带动个人投资者对公司app、软件的用户粘性,通过互联网化的、新潮的营销文案吸引客户,进而促进愿意进行两融业务的客户通过自己进行。
当前多家证券公司app中两融业务窗口的设计模式趋同,均为设计在普通交易窗口边上,吸引普通交易的投资者点击,暂未出现其他创新设计。
2.4.2 未来:管控趋严,机会有限
2.4.1中述及两融业务当前与经纪业务类似,已登录各家公司的app、软件中作为一项重要功能供客户远程使用。不过,融资融券业务同经纪业务相比存在两个重要的区别,这两个重要的区别使得两融业务未来不太可能像经纪业务那样对拥抱互联网变革趋之若鹜。
一方面,两融业务需要的专业技能要求高于经纪业务,像经纪业务那样持续出现价格竞争的可能性不大。对证券公司而言,经纪业务的开展可以说是基本没有任何风险,只要能吸引客户、维护客户关系,剩下的基本就是“躺着赚钱”,这才使得经纪业务中招揽客户、佣金价格战等一系列的竞争态势愈发激烈。但两融业务却存在许多风险,实际业务中并不仅仅是吸引足够多的客户就能万事大吉,对中后台的风险控制仍有较高要求:证券公司需要监控客户的维持担保比例、监控融资买入证券的价格走势、监控融券卖出证券的价格走势,需要对客户的信用情况和担保物进行评估、对强行平仓线的设置进行合理规划,等等。
因而,除了吸引客户外,加强中后台风险管理能力对两融业务同样重要,这使得两融业务的利润水平并没有像经纪业务佣金率一样出现价格战、持续下滑,而是有所波动。(注:下图中两融业务平均净利润率为近似计算,计算方式为证券公司两融业务净收入除以当期两融交易金额)
更重要的是,监管层对融资融券业务有更高的风险管理要求。由于融资融券具有杠杆和顺周期性质,常常加剧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催生系统性风险(如2015年“股灾”时融资融券业务强行平仓进一步加剧股市波动),在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推进金融去杠杆的大背景下,对该业务的监管要求将愈加严格。
因此,可以预计证券公司未来对两融业务进行宣传、营销时将远比经纪业务更加谨慎。在管控趋严的背景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展开会以求稳、“中规中矩”为首要目标,其主动将两融业务向互联网方向发展的动力不足,两融业务未来被互联网进一步改造革新的机会较为有限。
3 互联网银行分析
3.1 存款业务的互联网化
3.1.1 现状:电子银行与线下网点共存,整合理财功能
根据银监会定义,电子银行业务为“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即通过电子、互联网等手段远程提供传统银行服务,性质上仍为传统银行业务。
我国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比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更早出现,许多银行世纪初即开设了网上银行网页,2001年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是最早的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规范管理的部门规章。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规章文件还有:2006年银监会发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2011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上银行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我国网上银行的用户规模与网民使用率持续上升,互联网形式的银行业务越来越受到普通居民的重视。截至2017年末,我国网上银行的用户数量已经达到接近4亿,占我国总人口的约28%。
虽然电子银行发展迅速,但银行传统的线下网点仍然占据重要地位,这是由于我国不同年龄结构的网络习惯不同引起的。我国网民主要集中于10~39岁之间,网民年龄结构与我国实际人口年龄结构相差巨大,50岁以上的老年人上网的比率较小,这些人对互联网的信任程度较低。对于不适应互联网的老年人来说,电子银行并不“安全”,也根本不“便捷”,需要存钱的中老年人一般都会选择线下网点。
因而,线下银行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具有其存在的价值,特别是在互联网精神并未深入人心的部分三四线城市,与电子银行并存。当前我国线下网点以大型商业银行为绝对的主流,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加。2006年至今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线下网点数就一直在持续上升,不过,对于大型商业银行来说,其营业网点的扩张止步于2015年,2016年急转直下迅速降低至7年前的水平,但在绝对数量上仍然远远超过其他类型的银行。
电子银行和线下网点除了传统的银行功能外,还整合了以理财产品销售为典型的各项面向个人的其他银行功能吸引用户。多数个人用户使用电子银行、进入银行营业网点的主要目的仍是进行存取款操作,以及各类传统同银行相绑定的转账结算业务。不过,当前的银行app、网页、线下网点等早已不仅仅只提供这些功能。对于线下网点,多数网点已开始利用其网点数量及中老年投资者信任的优势,在实体网点进行理财产品营销、其他金融产品代销的业务;对于电子银行,其在功能设计上也愈加地向证券公司的模式转变,即将本公司所能提供的多种面向个人的功能整合在一起,设计进同一个app、网页、软件中。
3.1.2 案例:余额宝——影子银行的冲击
除了前述电子银行的发展以外,互联网对银行存款业务还产生了两种重要的间接影响,其中一类就是今年金融创新大爆发时过度发展了的影子银行体系。
影子银行体系不受银行监管层针对银行的严格监管,脱离在货币政策管控体系之外,提供较高的预期收益率同银行一般存款业务形成竞争。以余额宝为代表的货币市场基金就是影子银行体系中的重要代表。
值得注意的是,影子银行本质上同互联网的发展没有任何的关系,过去几年这二者表现为相联系的形式,更多是巧合的成分。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影子银行体系高收益、抗通胀、保本理财等真真假假的信息在普通居民之间迅速传播,支付宝更是以产品同app绑定提供的方式宣传余额宝,这才使得影子银行对存款业务的冲击深深的刻上了互联网的烙印。
余额宝提供的年化收益率哪怕同银行的3年定期存款利率相比都高出许多,而货币基金在居民眼中基本等价于无风险利率,这对银行存款业务构成了显著的竞争。自余额宝产生以来,其规模同储蓄存款余额的比例持续上升。
不过,可以注意到这一规模占比的绝对数值仍然非常有限。我们进一步观察不同类别银行的存款规模,可以发现不同类型银行的规模差异十分巨大。这一银行规模差异的特点使得余额宝带来的对存款业务的冲击对不同银行的影响并不相同,对中小型银行来说构成了显著的竞争关系,但对大型银行而言,由于体量原因,余额宝的冲击非常有限。
3.1.3 案例:微众与网商——直销银行的冲击
直销银行指不设立实体网点,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传统银行业务的银行。当前,我国少部分银行已开始尝试在传统业务的基础上开展直销业务,但直销银行的领头羊仍是两家具有高度互联网基因的先行者:腾讯系控股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阿里系控股的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认为直销银行不设立实体网点能够为其大大降低运营成本,但这一优势在微众与网商处尚未得到体现,仍需谨慎看待。根据2016年年报披露,微众与网商的管理费用以及资产减值损失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显著高于五家老牌中资大型银行。由于2016年均为两家银行第一次扭亏为盈的年份,仍需要观察其后续扩张后成本费用变动的性质。
微众和网商分别背靠腾讯和阿里带来的客户流量,使得其天生具有通过互联网方式吸收存款的能力。根据其2016年报披露,网商银行现吸收一般存款232亿元,同业存放180亿元,微众银行吸收一般存款33亿元,同业存放353亿元,可以发现网商银行吸收存款的能力强于微众银行,这可能是二者服务场景的不同所致:网商银行通过阿里体系能够连接于淘宝众店家与消费者,是更加同金融业务打交道的场景;而微众银行主要依托的微信和QQ产品吸引用户“存款”的形式则较少。
2016年同期,非同业存款余额约为123万亿,其中大型银行68万亿,中型银行24万亿,小型银行31万亿,以100余家中型银行(按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计算)、2000余家小型银行(按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计算)的口径计算,网商银行的存款规模已显著超过小型银行均值,达到了中型银行均值一半左右的水平,而微众银行的存款规模也已达到了小型银行均值一半的水平。
更加值得关注的是其增速,两家银行均于2015年方开始正式营业,网商银行2015年年报中一般存款仅有34万,增幅高达6万倍;微众银行2015年时的一般存款也仅有1亿,增幅高达32倍;而2016年非同业存款余额增量约为14万亿,其中大型银行增量约6万亿,中型银行约2万亿,小型银行约6万亿,仍以上述口径计算,微众银行吸收存款的能力已同小型银行均值持平,网商银行吸收存款的能力则已大幅超过我国小型银行的平均水平,与中型银行持平,但二者同大型银行仍然差距巨大。
从典型银行业风险管理指标来看,微众银行非常出色,网商银行则较为一般。二者的拨备覆盖率均高于各类银行的均值,但微众银行是其他银行均值的4~7倍有余,网商银行则只高出不多;而从资本充足率来看,微众银行也显著高于同行均值,网商银行则反而不及。
从刚营业一年多便达到这个水平来看,这两家直销银行对于中小型银行将形成显著的竞争关系,不仅可能对其传统业务进一步带来冲击,而且对其开展的直销业务也将形成先发优势。不过,仍然由于我国银行业大型银行独大的特点,从量级上对比来看直销银行对四大国有行的冲击非常有限,其更将作为中小型银行的有利补充及竞争对象出现。
3.1.4 未来:营业网点逐渐止增转降,结构性存款抬头
与其他业务不同,银行存款业务的互联网化已达到比较高的水平,包括存款业务在内的多项典型银行业务:个人的生活转账结算业务、投资理财业务,企业的交易转账业务、融资业务,等等,都随着互联网和电子银行的发展而对线下网点的需求逐渐下降。如前所述,当前银行线下网点仍然占据重要地位的原因主要即为较不信任互联网的中老年人人口比例仍然较大。因此,随着天然信任互联网的年轻人越来越成为社会交易结算等银行业务的主要用户,银行维持庞大数量的线下网点的必要性也就越来越低。如图27所示,大型商业银行2016年已开始大幅缩减自己的线下网点数量,而对于中小型银行而言,尽管缩减可能不会来得那么快,但增长幅度很可能逐渐下降。
影子银行与直销银行都对传统存款(特别是中小银行)形成了一定冲击。不仅如此,2017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未来正式实施后,也使得银行通过理财产品等获取资金后通过通道业务间接扩张规模的方式受到了限制。为了继续维持银行存款对资金的吸引力,未来的结构性存款作为一种变相的“保本理财”将会越来越受到重视。
3.2 贷款业务的互联网化
3.2.1 现状:小贷、P2P异军突起,传统银行奋起直追
针对大中型企业的大额、中长期贷款,一直是银行系统传统信贷业务的最强项,互联网发展至今从未对这一部分业务形成任何威胁。
但互联网的发展深刻改变了小微企业及居民小额贷款的业态。在传统信贷模式下,银行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小额消费贷款等尽职调查成本较高,小微贷款获得的利润又较少,尽管银监会早在2005年便下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但成本考量下银行体系针对小微业务的开展动力一直不强,除2011年小微贷款比例出现了一次显著上升外其他时候这一比例变动不大。
小微贷款领域是传统银行的薄弱环节,互联网的发展则推动了小额贷款公司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迅速崛起、占领了这片价值洼地。
根据银监会定义,小贷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即只可使用本金及少量同业融入进行贷款的公司。小贷公司的出现本身与互联网并无关系,其当前的主要监管文件为2008年银监会与央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及2009年银监会《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实体业务为主,并不涉及互联网。
不过,互联网为小贷公司的业务开展打开了一扇大门。一方面,通过互联网和社交软件的传播力,小贷公司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联系到需要小额贷款的低信用人士;另一方面,以芝麻信用为代表的互联网征信为小贷公司的传统尽调降低了成本。小贷公司的规模在过去几年大幅扩张,其所面对的客户大多数就是那些对银行而言传统信贷渠道成本过高的低信用居民、小微企业。从数据上看,其贷款余额2014年末已达到平台期,可估计这部分市场已趋近饱和,存量竞争将愈发激烈。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的兴起则与互联网的发展密不可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俗称“P2P”,国内始于2007年的拍拍贷,在监管层注意到严重性之前已野蛮生长多年。网贷之家按照股东或控制人的不同,将当前的P2P平台分为银行系、风投系、国资系、民营系和上市公司系五类。
最开始的P2P业务可总结为:通过搭建互联网平台,一面收集、公示借款需求人的信息如用途、金额、期限、愿意提供的利率等,另一面通过这些信息吸引愿意投资的其他个人,从而撮合借贷关系。由于投资者普遍风险厌恶,2016年以前的P2P公司多会主动提供对借款的担保、增信以吸引投资人。
由于风险巨大、信息不对称严重,P2P公司连续爆发了多起资不抵债、甚至卷款潜逃的事件,引起了监管层的重视。2016年4月,银监会等十五部委联合下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列出了12条“红线”行为,包括:
“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
8月进一步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将该业务定义为“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所有除了直接“撮合借贷关系”这一中介业务以外的所有业务均成为了P2P公司的历史。
也正是在2016年,银行系、风投系和上市公司系的成交规模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而民营系P2P平台的成交规模则出现了下滑,这显示了此前民营系多靠不规范担保、粗犷运作的风格不再被市场认可。2017年由于金融去杠杆政策的深化,P2P成交规模的结构再次出现有利于民营系的变化,但只是昙花一现,从最新一个月的数据来看,民营系P2P的规模已再次进一步下降,银行系规模出现了最大幅度的回升。
由于监管的限制,未来P2P的发力点将更加集中于中介信息服务的有效性,防范风险、有效撮合将比高收益更具吸引力。综合利率最高、但问题平台率也最高的民营系成交规模的下降说明投资者对风险更加地谨慎。
银行系当前参与P2P业务的态度仍较为谨慎。当前已有的较知名的银行系P2P平台如国开行的开鑫贷、招行的小企业e家等,从增量上来看最近一个月成交规模正迅速上升,增幅超过3倍,但从总量的角度来看其成交规模与银行自身规模相比几乎可忽略不计。
银行系作为传统贷款业务的主导者,其优势在于对控制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风险、有效传达借贷双方信息具有更好的经验,风险管控能力好,在普通个人投资者角度中信誉也最好。银行系从事P2P的劣势则在于,银行系平台提供的利率在各平台之间一直都是最低的。不过,在投资者对风险越来越敏感的当下,可以观察到银行系P2P的吸引力在增强。
3.2.2 特殊案例:再议微众与网商——直销银行与场景化贷款
除了小贷公司和P2P公司,微众与网商这两家直销银行同样对小微贷款业务形成了有利补充。
根据公司年报,网商银行2016年同业存放、拆出18亿元,贷款垫款329亿元,增量256亿元,增幅3.5倍;微众银行2016年同业存放、拆出36亿元,贷款垫款299亿元,增量261亿元,增幅6.9倍。而2016年同期,大型银行贷款规模61万亿,中型银行26万亿,小型银行21万亿,增量分别为6万亿、3万亿、3万亿。与存款类似,我们计算不同规模类型银行的平均贷款规模及增量,可以发现这两家直销银行在贷款规模上已显著超越小型银行平均水平,但离中型银行仍有10余倍的距离;在贷款增速上则已经达到了中型银行的平均水准。
不过,与存款业务不同,微众与网商对传统贷款业务的冲击并不会太大,这是因为他们的贷款业务对象与小贷、P2P略有相似之处,都是针对传统银行信贷成本较高从而覆盖较少的群体。
微众与网商的贷款业务平均额度较小。根据其官方网站,网商银行的主要贷款业务为面向小微企业及农业从业者的网商贷、回款宝与旺农贷,截至2016年服务小微企业客户数277万,户均贷款1.5万;微众银行的主要贷款业务则为面向个人消费的微粒贷与微车贷,在业务仍仅处于内部测试阶段(微粒贷当前仍为邀请制,仅受到邀请的用户可以开通)的时候,截至2016年就已主动授信7000万人,开通用户超过1500万人,笔均发放8000元。
不同于传统银行贷款业务,这两家直销银行的贷款业务都是立足于所在集团产业链创设的特殊场景进行的,这使得业务具有了更强的精准投放能力,进一步节省了营销成本。网商银行背靠淘宝、天猫的众网店,这类小型电子商务企业收入流不稳定、信用不透明,在传统银行所能得到的贷款有限,但却是网商银行潜在的庞大客户资源;微众银行背靠微信产品,微粒贷直接内置于微信app中,大量微信用户的社交数据能够同时为微众银行提供信用信息与资金需求信息。
3.2.3 未来:场景化小贷互联网属性明显,传统银行不具优势
如前所述,针对大中型企业的大额、中长期贷款,一直是银行系统传统信贷业务的最强项,故此处只考虑小额、小微贷款业务。
根据《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这类小额贷款原则上需要“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也就是小微贷款需要对贷款用途、场景进行一定的审核控制。
这类对场景、用途进行控制的要求,具有天然的互联网属性,而不利于传统银行。当前银行已非常成熟的场景化贷款模式仅有汽车贷款业务一例,这是因为可以与大型车企进行合作,从而实现对贷款用途的绝对控制。然而,居民日常生活、小微企业日常经营中的绝大多数贷款场景都是传统银行难以控制的:例如装修和家居贷款,让银行全程监控居民的装修款流向和装修进程显然是不现实的;又如供应链临时贷款,小微企业的交易对手一般也是小微企业,银行有时甚至无法有效核实交易是真实存在还是双方勾结骗贷用于他物。
因而,未来的小贷业务性质可以用这样一句话描述:“汝果欲小贷,工夫在钱外”。在对贷款用途的监控要求下,在特定场景深耕多年的经验将比资金量更加重要,仍以前述两个例子为例,对装修家居贷款,拥有家装信息的装修中介类公司与拥有个人生活社交信息的腾讯合作就比传统银行的信贷资质审查模式要更加有效;对供应链临时贷款,拥有大量网店交易信息与个人支付账户信息的阿里就也比传统银行更有优势。
3.3 银行卡业务与结算业务的互联网化
3.3.1 现状:第三方支付崛起,银行卡业务影响有限,结算业务萎缩
除了存贷款业务以外,银行非利息收入业务中最重要的传统业务即是转账与交易的结算业务,这其中,由于银行卡特征明显、发展迅速,通过银行卡进行的交易结算以及从银行卡的发行中获得的收益又被单独分为银行卡业务一项。
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具有一定的支付结算作用,但这一作用早期实际上并未被视为对银行结算业务的威胁。支付宝是当前第三方支付中最重要的平台,app活跃用户数将近4.4亿,但在2004年其首次成立时,支付宝的作用一直只是用于电子商务的第三方支付担保,仅在淘宝上进行交易时短暂存管收取用户的备付金,平时日常交易中使用的途径很少。
这一情形直到2013年支付宝上线余额宝服务才出现了扭转。余额宝吸引了大量资金,这些资金虽然也并非支付宝的客户备付金,但当用户“使用余额宝付款”时实质却是在使用支付宝的第三方支付服务,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迅速崛起。
直觉上看,支付宝的崛起似乎一定对银行的支付结算带来巨大的利空,2013年后市场上这样的声音也此起彼伏,但这样的论断并不完全正确。从数据上看,银行卡业务的收入占比一直稳步上升,并未受到支付宝发展的影响;而结算业务则相反,从2011年末开始步入下行通道。
这一差异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支付宝的支付结算确实对银行之间的结算业务会产生负面作用,但对于银行卡业务的却需要考虑规范文件和部分交易习惯的特殊影响。
首先,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开设的支付账户分为三类,其中限制最多的I类账户“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元”,显然无法满足大多数人的需要,而另外两类账户,要进行非面对面身份验证,则需要通过多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通过银行卡进行身份认证,也即用户惯称的“绑定银行卡”,就成了大多数使用支付宝的用户的必须操作。
其次,如3.1.2部分所述,余额宝从总量上来看对存款的竞争关系仍是比较有限的。对于仍然以使用银行账户为主的用户,支付宝设计了一种新的支付模式,即“快捷支付”,通过与银行合作,使客户能够在支付宝上进行操作直接支付银行账户资金。显然,实践中,“快捷支付”再次被用户简化地视为了“绑定银行卡”(因为身份认证就要“绑定”,多数用户因而会直接使用身份认证“绑定”的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支付宝的发展反而促进了用户对银行卡的需求。
最后,支付宝尽管已看似在居民生活中无处不在,但其仍在一些关键的交易环节无法形成闭环。当前支付宝占领的市场主要为零售支付,即“居民→企业”这一环节,但由于历史交易习惯的原因,“企业→居民”这一环节的支付(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劳动工资的支付)市场却仍然牢牢由银行卡所掌握。尽管从当前的法律法规来看“用支付宝发工资”是完全合法的行为,但大多数企业并不会这么做。这也就使得普通居民要使用支付宝,就也同时需要使用银行卡,二者成为了相辅相成的关系。
3.3.2 未来:现格局已成熟,大变动概率低
当前互联网支付业务与交易结算业务的格局已较为成熟。要分析第三方支付将进一步对银行业务带来什么影响,就要看现在支付领域仍有哪些“硬骨头”为银行卡或银行结算所占据。
当前仍以银行卡为主的业务,首先是前一部分所述的“企业→居民”这一环节的资金流。当前对于工资支付的规范性文件极少,仅有1994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1995年《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其中仅约束“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但目前的实践中,多数企业均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因而“工资支付银行卡”这一卡种基本已成为了居民生活的必需品。与零售支付不同,这一环节发生频率不高(多数人工资为月结)、安全要求高、牵涉账户复杂(发工资的同时还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和五险一金),因而中短期内被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替代的概率很低。
其次是一系列的现金业务。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任何支付账户均无法存现取现,现金业务必须通过银行账户完成。随着钞票现金在当前生活中的需求越来越低,我们已可以观察到银行卡的现金相关业务占比越来越小,也即:这项“支付机构不能做只有银行能做的业务”的比例越来越小。不过,从总量上来看,这些现金业务的变动能够产生的变化也较为有限。
最后是在居民之外的、企业之间的各项B2B支付业务,以及个人之间的、超出《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最高限额(20万元)的支付业务。当前,我国这类大中额度、企业之间的、主要与商品生产、批发、进出口、工程建设等等相关而与居民不太相关的支付业务,基本都是通过银行体系进行。银行体系的支付清算业务则主要通过央行的大小额支付系统、同城票据清算系统、各银行行内支付系统等进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清算是自己清算或者通过央行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又称第二代支付系统,大小额支付系统等是第一代支付系统,目前这几个支付清算系统同时运行)。从数据来看,这些支付清算系统的交易金额量一直持续增长,并未受到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冲击。
目前,我国暂无规范性文件限制非金融企业开设支付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如支付宝也提供有企业版支付宝软件,理论上讲企业之间的交易清算业务中第三方支付完全替代银行并非不可能。然而,与“企业→居民”这一环节的掣肘类似,企业之间的交易对资金安全、交易规范的要求远远高于普通居民,单次交易额度也远远大于普通零售,而对便捷性的要求反而没有居民那么高。因此,当前第三方支付对企业的吸引力并没有对普通居民一样那么强烈。
结合以上三点,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支付业务的格局已较为稳定成熟,第三方支付与传统银行支付分别占据了自己所熟悉擅长的市场份额,未来短期内发生较大变动的可能性较低。
3.4 其他银行业务的互联网化
3.4.1 征信业务:部分被人工智能改造
征信业务可分为企业征信与个人征信两类。
对于个人征信,当前我国的的市场情况主要为一公一私两家独大,一公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一私为阿里系旗下的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同时其他银行、传统信用评级机构、互联网公司也都有一些自己的个人征信数据,也有少数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如鹏元征信、中诚信征信、考拉征信等,或公开或隐秘,但知名度与应用范围远没有这一公一私来得大。
人行征信中心主要为收集全国银行的历史征信数据,主要内容仍以传统信贷业务中的信息为主,根据其官网的征信报告样本,内容包括:基本身份信息、信贷负债信息、担保信息、违约信息、参与传统金融业务历史信息、税务信息、司法与行政处罚信息等。
而芝麻信用则主要为通过用户使用集团产品时留下的信息通过人工智能方法计算得到一个信用分数。根据支付宝app,芝麻信用分的评估主要通过信用历史、行为偏好、履约能力、身份特质和人脉关系这五个维度综合计算。
另外,信用信息很早就获得了中央政府的重视,200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联合国务院多个部委统筹国家级的社会信用体系,2012年进一步下发《关于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将成员扩大到35个国务院部门和单位,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作为牵头单位。这一联席会议主要目标为“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合了我国政府行政活动中的大多数信用信息,公开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不过,这些信息当前尚未被有效地利用在信贷活动中,传统银行体系的征信业务仍主要在人行征信系统的基础上开展。
当前,人行征信系统与芝麻信用事实上并不构成竞争关系,这是由于人行征信主要服务的大额、中长期信贷业务与芝麻信用主要服务的生活类小额信贷之间不构成竞争关系。
考虑到国家对社会信用信息的极度重视,未来二者合作的可能性远大于形成竞争。人行可能通过信息购买、数据共享等方式同芝麻信用分数进行深度合作,同时政府还可能通过招投标、服务购买等方式让以芝麻信用为代表的互联网征信企业帮助通过人工智能方式进一步盘活现有的大量存量信用信息,彻底改造当前有效信息量有限、成本较高的传统征信模式。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与《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从事个人征信业务需要人民银行批准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当前仅有一家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于18年1月正式获得该许可证,芝麻信用则并未获得。不过,实践上可以看出,央行并未对包括芝麻信用在内的当前几家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的业务实施过多的限制,可以看出其试点、研究、观望的意味明显。而最近获得第一张许可证的百行征信,其股东为互联网金融协会与当前各家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凸显了官方对于整合各家征信信息、打破互不流通现状的期望。百行征信未来很可能成为受央行密切指导的、整合社会各家机构征信数据的征信平台,同时拥有各家互联网机构的技术支持,成为央行与社会征信机构合作的重要节点。
对于企业征信,如前所述,由于大额、中长期贷款是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的优势,对于此类贷款业务中的征信需求,新兴互联网征信能够撬动的空间有限,银行多采用的仍是传统的自身风控部门资信测评和利用传统信用评级机构如联合、大公等的方式进行。
而对于小微企业、小微贷款业务的征信需求,由于银行信贷评级在此领域的天然弱势,目前已有部分互联网企业开始涉水该项业务,典型如芝麻信用、考拉征信、中智诚征信等。这些征信机构的征信方式同互联网个人征信类似,均为通过利用人工智能、分析小微商户的大数据等新兴计算机技术处理小微企业信用数据。
根据新闻及各公司官网披露,芝麻信用已覆盖150万阿里巴巴商户,考拉征信覆盖500万家商户,中智诚征信服务80余家P2P公司,中诚信征信“拥有千万级的企业信息数据”,鹏元征信服务3000余家机构客户,等等。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2014年我国总企业数约在4000万数量级,绝大多数为中小企业,这一覆盖率仍属于中等偏低。另外,需要注意这些官网披露数据具有广告性质,目前并不受审计与监管,如其中一家机构即声称其拥有全国一半人数即6亿多的个人征信客户(从常识考虑即可知该规模几乎不可能为真),因而这些数据可能存在高报情形,需要进一步下调。
结合以上分析可知,当前中小企业的征信业务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各家分别占据少部分的市场份额。不过,考虑到百行征信的成立,这部分征信业务很可能也同个人征信业务一样,最终各家数据均被整合至受央行统一监管指导的单一平台(即百行征信)上,一方面体现两类企业征信业务的合作、整合,另一方面也体现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始服务于央行统一指导的征信机构。
总而言之,征信业务的未来趋势在于传统央行征信与新兴互联网征信的合作、数据整合,最终逐步形成全社会信用信息由各机构收集产生、由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处理、由央行统一监管、有偿供全社会使用的征信平台。征信业务直接同贷款业务相关,因而,可以预计征信业务进一步AI化后有利于银行重新收复部分小微型贷款业务的失地。另外,银行与征信密切相关的业务还包括信用证与担保,当前银行开展信用证业务与担保业务同样主要以传统信贷的方式来审查申请人。可以预期,征信业务人工智能化的发展也将间接改变信用证业务与担保业务的开展模式。
3.4.2 理财业务:影响有限,交易转让平台仍空缺
银行理财业务可分为保本理财与非保本理财两种。其中,非保本理财未来将受《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约束,比较可能作为公募类资产管理产品受监管;而保本理财本质上则属于3.1.4部分所述的结构性存款,也可以预计新规实施后这一原始的“错误”命名将被淡化,而更加准确地称呼为“结构性存款”或“结构性产品”。
互联网的发展对理财业务能够产生的影响比较有限,主要体现在互联网销售上。当前,多数银行已将本行理财产品的发行、营销功能整合进了自己的网上银行、手机app中,用户可以轻松使用互联网进行理财产品的购买。同时,2016年财政部、银监会批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设立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实现了全部银行理财产品的强制网上登记。
非保本理财业务属于典型的资产管理业务。将理财产品与部分标准化产品如股票、债券相比,以及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相比,可以发现理财产品对于客户来说当前的“痛点”在于缺乏统一的交易转让平台。当前,只有少数银行为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提供了提前兑付、转让的选项,因而对于投资者而言,理财产品的流动性不足,大多数时候一旦购买只能等待到期兑付。
结合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近期开始主导建立网上交易平台(见4.3.2部分)的情况来看,政府部门不太可能接受产品的流通转让业务归于私人部门管理。因而,可以预期未来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可能会开始试点上线理财产品的流通转让功能,在更加服务投资者流动性需求的同时,也使得相关业务能够更便捷地纳入监管。
3.4.3 跨境业务:将有一定边际影响,总量影响有限
银行的清算、结算业务,无论是银行内部还是银行之间,无论是人民币业务还是外币结售汇业务,都很早就进行了电子化,时间远早于互联网近年的飞速发展。因而,当前仍然具有较强线下性质的跨境业务,只剩下外币现钞买卖这一项。
同时,一方面由于外汇管理局对外币现钞的管理极为严格,另一方面由于全球电子支付体系的发达、商业外贸活动已很少需要动用现钞,外币现钞当前的应用场景已主要都是居民出国旅游、留学等私人事项。
外币现钞业务的场景需求,其实是早期支付系统电子化的不足所致。由于统一清算体系只能限于国内,我国银行在国外的支付场景受认可度低,这才使得私人出国的居民不得不尽可能使用现钞。
互联网的发展将进一步对支付系统电子化的这一不足之处形成有力补充。近年来,银联和支付宝两类我国居民常用的网上支付手段在境外商家处持续增加覆盖度,越来越多的境外商户支持银联POS付款与支付宝付款。当前,部分国内居民热门的旅游景点如日本、欧盟多国、东南亚诸国等地大中型商户已基本全部支持银联与支付宝,像美国、非洲多国、斯里兰卡、中东多国等地对支付宝支持较少、但银联的渗透率也已较高。
显然,对出境居民而言,支付手段的发达将使得对外币现钞的需求急剧减少。可以预期,随着互联网支付手段在全球范围内的持续扩张,银行跨境业务中的外币现钞业务边际上将产生显著的下滑。
不过,从总量上看,这一部分业务的边际变化对银行总体的影响并不大。以中国银行为例,其2017年半年报披露结售汇业务收入仅占非利息收入的7.80%,占总收入的1.19%,是银行体系中较为细枝末节的小业务。因此,互联网的发展对外币现钞将会产生一定的边际影响,但这一影响对银行的总体量来说比较微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