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
本报记者 童彤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等2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近年来,各地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着力优化消费环境,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消费环境的构建不断升级,重点集中于消费纠纷与维权以及消费产品安全等,领域更是覆盖电商、旅游、金融、物流、教育、美容等事关民众生活方方面面。消费环境,是一个复合概念,综合而言是指消费者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对消费者有一定影响的、外在的、客观的因素。包括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两方面。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所言的消费环境多指社会环境,尤其是社会环境之中的制度环境,其对消费意愿和行为有着重要制约和引导作用。
尽管近年来主管部门也曾多次开展有关消费维权的专项整治活动,特别是一年一度的“3·15”更是不断掀起消费维权的高潮,为肃清消费环境,构建起适应消费需求不断升级的制度环境而不断努力。可以说,我国维护消费者消费环境,促进消费升级的工作努力一直“在路上”,至少,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的如《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部门规章,在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的同时,还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已然算是对消费环境构建了法定基础,在此基础上,此次《意见》应被视为对消费环境在新时期、新目标下的再部署。
《意见》明确了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及主要目标,明确到2020年达到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覆盖全国、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普遍增强、消费品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消费纠纷解决渠道进一步畅通、消费领域重点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等目标。
《意见》提出,要全面提升消费品和服务质量,扎实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进一步提升生产领域产品质量、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以及服务领域服务质量。在提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方面,《意见》明确要引导经营者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进(销)货台账、商品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问题商品退换货、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消费纠纷和解等制度。鼓励网络交易平台、大型连锁企业等经营者作出高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承诺。进一步规范电商等新消费领域经营行为,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加强对老年、婴幼儿等重点人群的消费维权工作,切实做好老年用品、婴幼儿用品的商品质量监管。加强农村日常消费品质量监督检查,提高城乡消费维权均等化水平。
《意见》指出,要通过建立自我管理的行业自律机制,建立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高效便捷的政府监管机制,最终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而在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方面,《意见》提出将开展电子商务和电视购物领域、旅游行业、食品药品行业、信息消费行业、交通行业、金融行业、价格领域、公共服务行业、快递物流行业、文化行业、教育培训行业、美容美发及运动健身等12个重点行业和领域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着力强化对消费者投诉相对集中行业的监督管理,引导相关经营者诚信经营。
不难发现,《意见》将近年来多发消费纠纷与维权的领域全部纳入,其目的就是要约束商品和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不断净化消费环境。而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消费环境的优化也是国家扩大消费政策落地的要求和体现。伴随扩大消费政策的落地实施,消费早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前行的主要动力之一,特别是随着经济进入新常态,消费对拉动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逐年递增。
在记者看来,我国现存消费环境出现的诸多广为诟病的问题,本质上可归咎于供给结构、供给质量不适应居民消费需求持续增长、消费结构加快升级的要求,由此制约了消费对经济增长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因此,要通过积极发挥新消费的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从而在更高层次上推动供需矛盾的解决,为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新动力。其中,不断通过完善制度环境,促进消费环境的净化升级,消除不利于消费需求释放的制度性阻碍,继而为扩大消费和实现消费升级赢得更多时间和空间显得十分必要,毕竟,居民消费扩大和升级,以及由此带来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快培育发展新动力、增强经济韧性等都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