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食盐专营释放盐业市场活力
2018-01-08 08:12:00 来源:搜狐财经

  锐观察 夏金彪

  据工信部官方网站消息,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食盐专营体制。客观地看,食盐专营对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有利于消除碘缺乏病、保障食盐加碘的落实。但是,高度专营的盐业体制产生了许多弊病,产销分离、区域分割,无法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不利于行业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食盐生产企业无法直接进入市场,批发企业过度依赖食盐利润,产品研发创新不够,不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为此,2016年4月,国务院印发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放开食盐价格、打破食盐产销脱离、区域限制、引入社会资本等改革措施,以此释放市场活力。

  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全面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

  为了更好地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新《办法》对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和食盐批发环节的专营制度作了完善,同时取消了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制度。二是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的计划管理。三是取消食盐产销隔离、区域限制制度。四是改革食盐定价机制。

  不难发现,新《办法》打破了以往食盐高度专营的局面,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批发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域经营,促进食盐流通领域竞争,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食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自盐业市场化改革以来,如何保障食盐供应安全和质量安全是消费者关注的重点。对此,新《办法》完善了食盐供应安全的制度,规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偏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为了确保食盐质量安全,新《办法》强化了食盐质量安全的管控措施,在规定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食盐专营工作基础上,增加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增加对食盐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的规定;明确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完善了禁止作为食盐销售的产品类别;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应该说,新《办法》的出台使盐业改革能依法实施,有利于盐业改革顺利推进。由于我国盐业企业长期受限于区域专营和价格管制,盐业市场活力不足。生产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和品牌,无法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产品创新积极性不高;专营企业也长期受计划经济思维影响,体制机制改革滞后,服务意识、创新意识不强,无法满足群众日益多样化的市场需求。

  可以预见,随着盐业改革的继续推进,市场竞争将形成倒逼机制,促使盐业兼并重组,一批产销一体、跨区域经营的大企业将脱颖而出,行业整体竞争力有望提升。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坚持食盐专营可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行业稳定,但也必须看到,未来盐业的竞争依然是在食盐专营下的有限竞争。目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只减不增,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资本的进入,不利于盐业市场的公平竞争。

  • 为你推荐
  • 公益播报
  • 公益汇
  • 进社区

热点推荐

即时新闻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