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报记者 杨仕省 北京报道
近年来,随着境内企业国际化程度提高,境外投资方式也更加多样,一些境外投资活动游离于现行管理边界之外,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对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管需求愈发迫切。
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管理原则,《办法》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发改委将联合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办法》提出,对企业境外投资采取核准、备案管理;企业境外投资不得威胁中国国家利益和安全,不得违反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开定表示,市场一直对金融企业境外投资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境外投资非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金融企业等3种情形是否适用老办法存在疑问,新《办法》则解决了这一问题,清晰地指出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提出,完善惩戒措施,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说,针对恶意分拆、虚假申报、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擅自实施项目、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应报告而未报告、不正当竞争、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违规提供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办法》明确表示要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记者梳理发现,对于完全是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办法》采取“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的管理思路。对其中的非敏感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投资主体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发改委,无需备案,而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无需备案也无需告知。
同时,发改委的监管将不再限于事前监管,在事中和事后环节均增加了相应的报告和监督机制。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为执行好新《办法》,发改委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近期着力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发布新办法明确的配套文件;二是建成新办法提出的网络系统;三是加强指导、培训和监督,提高全国发改系统的境外投资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
此前8月中旬,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部署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文中指出,当前国际国内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既存在较好机遇,也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并提出要限制房地产、娱乐业等境外投资,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促进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防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企业境外投资的大方向是放宽,但监管会加强。”周德文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中国未来只能是由开放走向更加开放,允许企业进军境外、投资实业将极大地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到世界经济的发展中去,而民间资本走出国门,亦将极大地帮助大量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实现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