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报记者 吴敏 北京报道
近年来,银信类业务增长较快,其中银信通道业务占比较高,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对此,12月22日,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银信类业务,特别是银信通道业务予以规范。
本次《通知》首次明确将银行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的定义。
《通知》指出,所谓银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将表内外资金或资产(收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投资或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而在此之前,银监会所定义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也就是仅包括了理财资金的委托。
同时,《通知》将银信通道业务明确为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据了解,《通知》进一步规范了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的行为,要求银行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其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落实授信集中度监管要求。同时,商业银行应对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银信类业务进行分类,按照穿透管理要求,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并结合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提资本和拨备。
《通知》进一步要求商业银行对于银信通道业务,应还原其业务实质进行风险管控,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不得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
此外,《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银信类业务中,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综合考虑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专业投资能力,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此外,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和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选择与之相适应的信托公司及信托产品,在选择信托产品时,应注意期限、金额等方面的安排,与自身流动性管理相匹配。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通知》对信托公司从事银信类业务也提出了新要求。例如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要求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市、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等。
《通知》还明确提出,要加强银信类业务的监管,应依法对银信类业务违规行为采取按业务实质补提资本和拨备、实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并将进一步研究明确提高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监管要求的措施办法。《通知》还要求,各银监局应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银信类业务的日常监管。
兴业研究认为,《通知》旨在进一步堵住银信通道规避监管的“口子”,全面规范通道业务。三三四检查中,对于通过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规避监管的行为进行了整治,但是并未对银信业务进行专项整治,金融机构对于银信业务具体交易结构的监管规定仍然存在理解上的分歧;资管新规则主要针对资管业务和资管资金的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并未规范表内资金。本次《通知》将上述监管“口子”进一步堵住,表明监管层全面规范通道业务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