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记者 俞燕 李德尚玉/文 袁满/编辑
历时已整整一年的侨兴债事件,在岁末终于有了新的进展:侨兴债事件假保函主角广东发展银行(下称“广发银行”)连收银监会下发的四份行政处罚书,被合计罚没7.22亿元,创下国内银行业史上最大罚单的记录。
去年12月侨兴债事件爆发,一直延绵到今年1月。浙商财险向相关投资者先行垫付11.46亿元后,向为其提供保函的广发银行追偿,却牵出广发银行假保函。在浙商财险和广发银行分别报案后,银监会亦进驻广发银行对该事件进行调查,此后侨兴债事件再无新的动向,直至今年12月8日银监会发布对广发银行的通报。
银监会通报显示,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员工与侨兴集团人员内外勾结、私刻公章、违规担保案件涉案金额约120亿元,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约100亿元,主要用于掩盖该行的巨额不良资产和经营损失。这是银行内部员工与外部不法分子相互勾结、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牵涉机构众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为近几年罕见。
经过立案、调查、审理、审议、告知、陈述申辩和意见复核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后,银监会于2017年11月21日向广发银行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查处了该行惠州分行违规担保案件。广发银行总行及其涉案分支机构被合计罚没7.22亿元,10名相关责任人被处以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禁入、警告和罚款等措施。
广发银行此次收到的巨额罚单,已超过今年前10个月的罚没款总额,亦占其2016年净利润的7%。对于高达数亿元的重罚,市场普遍表示这是“杀一儆百”之举,有利于治理市场乱象。
同时,市场亦关注事件的另一主角浙商财险将作何处理。《财经》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保监会此前已对浙商财险下达了监管函,并对其合计处罚200万元。不过,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对于浙商财险的处罚情况目前尚无可以披露的信息。
“踩雷”始末
侨兴债事件发生距今已经整整一年,事件的原点要回溯到三年前:2014年12月10日,侨兴集团旗下的惠州侨兴电讯工业有限公司(下称“侨兴电讯”)和惠州侨兴电信工业有限公司(下称“侨兴电信”)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下称“粤股交”)分别备案发行了“惠州侨兴电讯工业有限公司2014年私募债券”和“惠州侨兴电信工业有限公司2014年私募债券” (下称“侨兴债”),每笔金额为5亿元,两笔合计11.46亿元,各分为7期,期限为两年(相关报道见2017年2月20日本刊出版的封面文章《排险理财创新》)。
随后,该侨兴债由粤股交推荐到上海招财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招财宝”)平台销售,购买了该产品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招财宝的“变现”功能处置该产品。于是,私募债被分拆和打包成个人贷产品,销售给其他投资者,从而形成“侨兴私募债发行人—粤股交—招财宝—私募债个人投资者—个人贷投资者”的关系链。
这个关系链上的增信措施看上去很完备:由浙商财险为侨兴债承保了绝对免赔率为零(即没有免责条款)的履约保证保险,同时还采取了两项反担保措施:侨兴集团董事长吴瑞林为侨兴债的还本付息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则为其出具了两份无限连带责任的履约保函,为吴瑞林向浙商财险的担保提供履约保证。此外,个人贷产品则由众安保险承保了个人借款保证保险。
根据追偿流程,侨兴债如果违约,将由浙商财险向相关投资者赔付,然后向侨兴电讯和侨兴电信、吴瑞林和广发银行惠州分行行使代位追偿权。
看似流畅的追偿流程,却因假保函陷入迷局。去年12月侨兴债违约后,浙商财险发布的数份公告勾勒出广发银行假保函事件的始末:2016年2月,浙商财险走访广发银行惠州分行,获得该行提供的盖有分行公章和行长张中华个人印章的保函回执。5月,浙商财险再赴惠州分行核查保函情况,获得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出具的《银行履约保函声明》,确认保函“真实合法有效”。
7个月后,侨兴债第1-2期于12月15日确认到期违约。16日和17日,浙商财险两次前往广发惠州分行核查保函情况,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工作人员对是否履行保函责任一直未明确回应。19日,浙商财险向广发银行总行和惠州分行发出《有关银行保函履行事宜的重大风险提示函》,总行办公室工作人员否认该行出具了保函。同日下午,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相关部门负责人约见浙商财险工作人员,口头表示保函的真实性存在问题,称不会履行保函责任。
20日,招财宝发布公告称,侨兴债第1-2期到期未能兑付,涉及本息3.12亿元。26日,广发银行总行发布声明称,侨兴债相关担保文件、公章、私章均系伪造,属于不法分子假冒惠州分行名义出具虚假银行保函,涉嫌金融诈骗,称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吴瑞林和广发银行惠州分行涉案人员被警方带走协助调查。随后,浙商财险亦就保函真假问题向杭州市公安机关报案。
假保函的曝光使侨兴债如何兑付陷入僵局。在各方斡旋下,浙商财险最终于12月28日预付赔款3.12亿元。今年1月5日,本息合计8.34亿元的侨兴债第3-7期亦陆续到期。相关各方再次陷入扯皮,1月24日浙商财险发布公告称,希望为其提供保函业务的广发银行承担责任。最终,仍由浙商财险在1月26日对第3-7期预赔付了8.34亿元,合计赔付11.46亿元。
2月13日,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因侨兴电信、侨兴电讯和侨兴电子拖欠其贷款5931.09万元和为其垫付的1.1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及其38.75万元滞纳金,将三家公司告上法院。
涉及浙商财险的11.46亿元,还只是冰山的一角。银监会通报显示,侨兴债事件发生后,有10多家金融机构拿着兜底保函等协议,先后向广发银行询问并主张债权,暴露出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员工与侨兴集团人员内外勾结、私刻公章、违规担保的案件涉资约120亿元,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约100亿元,主要用于掩盖该行的巨额不良资产和经营损失。
广发银行2016年年报显示,截至2016年,其不良贷款余额为155.88亿元,较年初增长25.98%,不良率升至1.59%。对于不良率上升的主要原因在于制造业不良率的居高不下,其制造业的贷款余额为1514.4亿元,占比34.05%,不良率为1.99%。
罪与罚
银监会的通报显示,案发时广发银行的公司治理薄弱,存在着五大问题。一是内控制度不健全,对分支机构既存在多头管理,又存在管理真空。特别是印章、合同、授权文件、营业场所、办公场所等方面管理混乱,为不法分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对于监管部门三令五申、设定红线的同业、理财等方面的监管禁令,涉案机构置若罔闻,违规“兜底”,承诺保本保收益,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严重扰乱同业市场秩序,严重破坏金融生态。
三是涉案机构采取多种方式,违法套取其他金融同业的信用,为已出现严重风险的企业巨额融资,掩盖风险状况,致使风险扩大并在一部分同业机构之间传染,资金面临损失,削弱了这些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四是内部员工法纪意识、合规意识、风险意识和底线意识薄弱,有的甚至丧失了基本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形成跨部门作案小团体,与企业人员和不法中介串通作案,收取巨额好处费,中饱私囊。
五是经营理念偏差,考核激励不审慎,过分注重业绩和排名,对员工行为疏于管理。在“两个加强、两个遏制”等多次专项治理中,均未发现相关违法违规问题,行为排查和内部检查走过场。
银监会行政处罚书显示,广发银行存在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金融票证、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以流动资金贷款科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未向监管部门报告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和报送监管数据不真实等12项违法违规事实。据此,银监会于11月21日对广发银行实施了机构和人员的“双罚”制。机构方面,对广发银行总行、惠州分行及其他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罚没合计7.22亿元,其中,没收违法所得17553.79万元,并处以三倍罚款52661.37万元,其他违规罚款2000万元。
人员方面,实施了从下到上的追责制。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原行长张中华对广发银行惠州分行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未落实、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不到位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被取消五年任职资格。副行长陈文娟和副行长廖燕萍对广发银行惠州分行未尽职审查保理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各处以警告和罚款5万元。2名原纪委书记亦分别给予警告和经济处罚。六名涉案员工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并被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银监会还责成广发银行按照党规党纪、政纪和内部规章,对总行相关高管及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银监会发布对广发银行的巨额罚单后,多位银行业人士和市场人士发出叫好之声,一位金融研究所研究员表示,此次监管力度很大,有杀一儆百之效。众多投资者纷纷表示监管做得好,老百姓的资金才更有安全感。
亦有银行业人士指出,今年以来银监会在违规担保和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加大了处罚力度,今后对银行开出巨额罚单可能会成为常态。一位银行业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从目前银监会出台的一系列监管措施来看,明年应该会把防控风险放在更重要的位置,银行业面临的监管环境将日趋严厉。“合规经营是基础,合规创造价值,银行必须加强风险防控,在严监管的背景下,对于合规经营的银行应该是发展的机遇。”
作为受罚者,侨兴债事件对于广发银行的影响不仅仅只是巨量罚款对于其经营业绩和品牌形象的影响。多位银行业和市场人士认为,此案一出,广发银行原本曲折的上市梦想可能更加无望。广东证监局6月16日发布的“广东辖区已报备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进度表”显示,广发银行于4月26日暂时中止IPO上市辅导。
彼时,虽然广发银行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广发银行暂时中止上市辅导是因为2016年广发银行发生了重大股权重组,为了保障股权变更过渡期的经营管理稳定,暂未继续进行上市辅导。但有投资界人士指出,涉及侨兴债事件或许是其中止辅导的真相,因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规定,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时,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
对于此次收到巨额罚单后作何反馈,截至发稿时为止,广发银行品宣部门未予回应。不过,银监会通报称,广发银行深刻认识到内控管理和业务经营中存在的严重问题,目前广发银行主要股东积极履行法定责任,班子成员认识统一,内控管理得到了加强,主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总体经营情况正常。
假保函的另一个主角浙商财险,亦因该事件受到责罚。去年7月,浙商财险原总经理金武被免去总经理职务,降为副总经理。10月,董事长梅晓军被免职,改任浙商财险党委副书记。11月,浙商财险总经理助理兼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总经理施雪忠亦被免去职务。
受侨兴债巨额赔付拖累,浙商财险由2015年的0.52亿元净利润转为2016年6.49亿元净亏损,其中保证保险的承保亏损3.7亿元。今年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缺口达4.03亿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降至90.79%,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据此,保监会9月对其下发监管函,责令其增资,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太停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
《财经》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10月底保监会已对其作出合计为200万元的处罚决定。对于为何保监会对于保险机构的处罚远远小于银监会的处罚,一位保险业人士表示,根据目前保险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单项最高处罚仅能到100万元的上限。
今年初保监会相关部门人士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曾表示,目前对保险公司德处罚力度和额度太小,保险公司德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产生充分的震慑力。据了解,《保险法》修订版送审稿中对部分违法行为拟提高罚款的上限,将实施从严处罚。
追偿结果未卜
银监会对广发银行开出巨额罚单后,关于侨兴债假保函事件的孰是孰非,以及广发银行在该事件中扮演的角色,已基本水落石出。一个问题随之而来:既然广发银行难辞其咎,浙商财险能否追回先行赔付的11.46亿元?除了行政处罚,广发银行是否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2016年12月30日,浙商财险公告称,已起诉侨兴电信和侨兴电讯、吴瑞林、广发银行惠州分行追偿权纠纷系列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29日受理并立案。
侨兴债事件爆发时,广发银行坚称保函为假,不会履行保函之责。彼时,曾有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的行为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即其行为人的行为是无权代理、相对人主观善意,以及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本身不具有使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不过,银监会通报显示,假保函事件是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员工与侨兴集团人员内外勾结、私刻公章、违规担保的案件。而《担保法》规定,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情形,则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有法律界人士解释,关于《担保法》中“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在实务中必须同时符合三个要素:一是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均有欺骗故意,如果仅是债务人一方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或保证人受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命令而提供保证的,均不能免除责任;二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实施了恶意串通行为,足以使保证人受骗上当。如果是双方当事人各怀不同的目的,未经串通,由于保证人的过失而提供保证的,仍应承担责任;三是保证人无过错。
银、保和法律界人士表示,从业务流程上来说,侨兴债保函“萝卜章”,只有在各方达成心照不宣的默契下才能实现,侨兴集团、广发银行和浙商财险都难辞其咎。浙商财险并非善意的第三方,能否追回11亿元,恐有难度。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表示,一般而言,如果侨兴债的持有人是案外的善意第三方,则应该得到相应的兑付。如果保函的公章是正式的,从民事角度是认可的,但双方内外勾结伪造保函时除外。
威诺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监管专业律师杨兆全对《财经》记者表示,在双方人员相互勾结,采取私刻公章伪造保函的情况下,该保函是无效的,因此广发银行不应该承担履行保函的责任。而浙商财险并非善意的第三人或善意取得保函,法律应该不会保护其追偿权。
不过亦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保函由广发银行工作人员于办公时间段内在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办公地点签署,即使经鉴定是假保函,广发银行由于管理不善,对其员工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位商业银行法律顾问亦曾对《财经》记者表示,即使界定保函无效,仍不能对抗外部的权责。虽然违法主体是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但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因此,最终仍需广发银行总行来担责。不过从目前同类案件的判例来看,广发银行可能也不会全额赔付。
据了解,对于假保函如何划分责任,有先例可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一则银行工作人员私自伪造公章以银行的名义制作担保文件的案件,在对其采取了刑事处罚措施的同时,亦判定银行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假保函事件曝光后,浙商财险和广发银行已为此分别报案,侨兴债的后续处置目前已进入司法程序。一位广发银行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广发银行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否需要履行保函责任,需待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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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苏月 yuesu@caij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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