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观察 本报记者 曹方超 近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方案》),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口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生活品质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主打健康营养牌的保健品逐渐成为了市场的“宠儿”。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此前发布的《保健食品消费者认知度调查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保健品的销售额约2000亿元。波士顿咨询公司(BCG)发布的报告《从洞察到行动:掘金中国保健消费品市场》进一步指出,中国消费者的健康意识全球领先,到2020年中国保健消费品市场规模有望超过4000亿元。 在火热的市场需求背后,一些不法厂家在利益的驱使下加入其中,虚假宣传成为该行业最突出的问题之一。2016年上海市消保委系统受理保健类消费投诉共计654件。其中,涉及保健品的投诉611件,保健用品的投诉43件。从投诉数据看,有85%以上的投诉指向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情况,投诉集中反映保健品在保健功能和产品功效等方面与商家描述不相符。 为了吸引消费者,部分保健品厂商依靠炒作概念,夸大功效,更有甚者利用消费者快速改善身体状况的迫切需求,在产品中添加违禁物品。这样的乱象不仅对整个保健品行业的良性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也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而要从根本上治理保健品行业的乱象,不仅需要监管的“重拳”,同时也有赖于各方的共同努力。 对于许多消费者而言,对保健品功效的了解大多来源于广告宣传,而在消费人群中,普遍缺乏相关科学认知但又具有迫切保健需求的老年人则是其中主力。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一份关于中国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调查报告显示, 21.9%的中国老年人平常会服用保健品,其中近7成服用者的保健品是自己购买的。在购买保健品的老年人中,60.3%的人关注“保健品的功效作用”,远高于“保健品成分”。 为此,《整治方案》首先强化了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责任,并指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加强审查,依法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整治方案》还进一步明确,将加大对食品功能声称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力度。依法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责令停止播出、下线,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强调广告发布方的责任外,在记者看来,老年人在此方面自我保护意识的提升也至关重要。正是因为在选购保健品时,老年消费者过于迷信功效,从而降低了对产品成分规格和质量的防范意识,不法厂商才趁虚而入。因此还应全面加强消费教育,普及保健有关知识,提升消费者对于保健食品的辨识和认知能力,引导科学理性消费观念和习惯,不断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自觉防范和抵制对于保健食品销售虚假宣传等行为。 在此基础上,还应进一步增强老年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鼓励消费者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充分调动媒体、群众等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实现社会共治。 企业是保健品行业的主体。而要想根治行业乱象,自然离不开企业的诚信建设。记者认为,一方面保健食品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企业的发展不能以盲目追求利润牺牲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为代价。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还应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将受到处罚的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并对行业内的诚信主体进行适当激励,以促进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性机制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