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微评
陈婧
近年来,因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环保设施建设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而大部分事件的最后结果都是“一闹就停”。一边是环保设施亟待建设,一边是公众质疑带来的“邻避效应”,某些环保设施建设陷入僵局的尴尬,值得社会各界深思。
近日,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了 《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下称 《意见》)。2017年底前,省会城市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等将定期对公众开放。
根据《意见》,各省区市要紧密围绕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推进环境监测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四类设施向公众开放。此外,各类开放点每两个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公众开放活动。
在笔者看来,推动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是推动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举措。在环境污染问题逐渐凸显的背景下,随着法律意识的普及和自我权益意识的提升,公众对环境信息公开透明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迫切要求相关部门制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地公开环境信息。环境信息公开有利于优化政府环境管理政策,促进企业环境行为自律,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在数字化信息化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
基于此,依法实现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常态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能够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激发公众环境责任意识和环保参与热情,积极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
从近期公布的一系列环保治理进展以及督察结果不难看出,环保信息正实实在在地向大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其中强调,要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实行环境保护例行新闻发布会制度,及时公开环境政策措施、环境治理工作进展等信息,特别是要加大重污染天气等治理措施、进展、成效方面的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此外,自去年开始,中央环保督察组边督察边公开已趋于常态化。
可以说,加强环保信息向公众公开,能够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使之成为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
但是,应当看到,环境信息公开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信息公开法或环境信息公开法,各种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大都零散地分布在各种法律文件中。由于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赋予公民获取环境信息和参与决策方面的权利,又缺少有效的程序规定和制度保障,在操作程序和权益保障,例如公众的环境权益: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等方面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从根本上制约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发展。
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程序和制度。具体而言,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在制定环境政策、环境保护规则以及开展地方环境立法中,除涉及国家机密外,必须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在环境政策、环境规则制定过程中,政府或其环境保护部门应召开公众代表听证会,或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发布政策、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应予认真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