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卖家有责”买家方能“愿赌服输”
2014-01-10 09:38:07 来源:汉网
来源:长江商报  蔡恩泽

1月6日,证监会召开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会议传递的一个重要信号,就是要保护中小投资者在资本市场的合法权益。

资本市场是公众化投资场所,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我国拥有全球数量最多、最活跃的个人投资者群体,股票、债券、期货投资者9000万人,公募基金投资者6000多万人,其中99%以上是投资金额少于50万元的中小投资者,占我国城镇人口的14%。

由于中小投资者识别、抵御风险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都比较弱,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可是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有个不成文的规则,就是“愿赌服输”,炒股炒得头破血流、倾家荡产,都不要怨天尤人。所以,有一句话总是在提醒人们,“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中小投资者在资本市场面临的风险,不光是资本市场先天性的“诡异”,潮涨潮落,瞬息万变,普通股民很难踩到潮涨的节点上。市场信息又不对称,导致股民很难了解一个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还有卖家故意设计的圈套,企业IPO提供虚假资料,中介“三剑客”——券商、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合伙为准上市公司吹鼓抬轿子,上市后某些庄家与上市公司有利益关联,操纵股市,人为地制造资本陷阱。

股市的功能一是投资,二是融资,且为因果关系。有了投资功能,有了投资者的参与,股市才产生融资功能。在股市功能正常发挥的情况下,投资者和广大股民把钱注入股市,能得到回报。而上市公司从股市上圈到钱、得到“血液”补充后,进行技术改造、产品开发,或扩大市场渠道,增强了发展后劲,产生了融资效益,进一步得到投资者和广大股民的信任,才能进行再融资,制造“滚雪球”效应。

有人担心,过多强调买家利益保护,给卖家规定大量限制性条款,会增加上市公司的运行成本,影响市场运营效率,甚至出现IPO资源外流。这其实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只有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才能调动投资者投身股市的热情,股市之河才不会干涸。而对上市公司的限制性措施,有利于倒逼其提高治理水平,增强在资本市场的竞争力。

纵观各国证券法的制定与实施,风险自承、盈亏自担的买家自负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卖家必须履行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披露、销售适当性等强制性义务,杜绝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欺诈行为,买家和卖家在透明公道的市场中进行交易。

因此,有关专家建议,全面梳理部门规章制度,在资本市场监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全面嵌入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具体要求。要强化中小投资者赔偿救助,完善证券、基金、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推动建立上市公司违规风险准备金,研究建立证券发行保荐质保金制度,鼓励推行中介机构职业保险以及退市保险。同时,健全督促侵权行为人主动赔偿投资者制度。这应当是改革的一个方向。当“卖家有责”落实到位,买家“愿赌服输”才不冤屈,才能真正体现市场的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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