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境外金融资产负债今起需申报
2014-01-01 14:52:49 来源:汉网
来源:楚天金报

  据新华社电 最新修订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什么样的交易需要进行申报?申报主体可通过哪些渠道进行申报?外汇局有关负责人日前就这些热点问题进行回应。

    外汇局人士表示,原则上,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的各类经济往来,及由此产生的金融资产负债情况,不论是用人民币还是外币计价结算,都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其中,“居民”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机构;“非中国居民”既包括境外个人,也包括境外机构。

    目前,申报主体主要通过两个渠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一是直接申报,即申报主体直接向外汇局申报。这主要适用于各类大型机构(金融与非金融机构)。二是间接申报,即在办理业务时,通过相关中介机构向外汇局间接传递申报信息。这主要适用于中小型机构及个人。相关中介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及基金公司,证券登记结算,资金托管机构等。

    新《办法》明确规定将国际收支统计范围扩大至中国居民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通俗地讲,具有对应债权方与债务方的资产是金融资产,包括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存贷款、贸易信贷、其他应收付等。该资产对债权方是金融资产,对债务方是负债。与之相对应的是非金融资产,指无对应债务方的资产,如机器设备、库存、宝石及无形资产等。

    新《办法》规定,相关机构和个人如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可给予处罚。处罚包括: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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