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大队报账员公款私存,受党内警告处分
2018-09-10 08:44:00 来源:
  长江日报融媒体9月9日讯 9日从武汉市纪委获悉,一名大队报账员因公款私存、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彭娜,200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至今任东西湖区辛安渡街红星大队网格员,2015年4月兼任红星大队报账员。
  彭娜在担任红星大队报账员期间,因认为每天将现金交存财政所账户比较麻烦,且随身携带现金不安全,在未向单位负责人、财政所负责人报告的情况下,将收取的现金暂时存入自己的储蓄卡账户内,3至4天后,再将款项从自己的储蓄卡账户转入财政所邮政对公账户。该个人账户既有单位的现金收付业务,也有个人的现金业务。另外,对收取的辖区居民个人建房押金、个人土地租赁定金等,彭娜没有开具收款票据,并将收款存入其个人账户内,未上交财政所。
  调查期间,彭娜将收取的土地租赁定金及其三个季度利息,开具收据,上交财政所账户,并退还收取的建房押金。
  办案人员介绍,彭娜在担任红星大队报账员期间,对资金管理混乱,公款私存,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彭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记者王雪 通讯员丁阳 齐阳 徐亮)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执纪者说
  将集体资金存放个人账户,对集体资金管理混乱,暴露出目前仍有少数地方和单位存在集体资金监管不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以及基层党员干部法纪意识淡薄等问题。公款私存,极其容易演变成挪用公款甚至贪污公款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使得群众利益受损。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挺纪在前,坚守道德高线、纪律底线、法律红线,坚持公私分明,不占公家一分一毫,做到慎独、慎微、慎欲,不越雷池半步。各级党委(党组)要落实好财务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抓实有关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实现财务规范、公私分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好监督这个首要职责,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财经等风险易发领域存在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同时,强化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做到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通讯员丁阳 徐亮 记者王雪)
  【编辑:朱艳琳】
  (作者:王雪)
  • 为你推荐
  • 公益播报
  • 公益汇
  • 进社区

热点推荐

即时新闻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