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所所长未认真履责致企业偷漏税款 受党内警告处分
2018-05-07 08:44:0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长江网5月6日讯 6日从武汉市纪委获悉,一名税务所所长因对企业长期零申报的行为不检查,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吕晴,1985年12月入党,2001年11月至2009年12月任武昌区地税局新河税务所所长,2009年12月至2015年11月任武昌区地税局中华路税务所所长,2015年11月至今任武昌区地税局中南路税务所党支部书记、所长。

吕晴在任新河税务所和中华路税务所所长期间,所管辖的一家公司曾于2008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隐瞒外出经营行为,将已开具的建筑业发票登报声明作废,在公司账簿上不列或少列应税收入,偷漏税款39.72万元。

办案人员介绍,吕晴在对该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所长职责,过于放松甩手,对该企业长期零申报的行为不检查,对该企业发票的领购、缴销不过问、不审批,对该企业发票违章问题不处罚,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该企业的偷漏税款行为。吕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执纪者说

税收是国家的血液,税务工作者,应该如血管上的细胞壁,保卫血液的安全和运输,确保血液不流失,但吕晴身为税务所所长,却对税收工作放松甩手,像一个隐性的伤口,源源不断流失血液中的养分,致使国家财产损失39.72万元。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这是每个党员干部应具备的党性要求和职业操守。现实中我们有某些党员干部庸庸碌碌混日子,这与党的宗旨,与干部作风的要求相去甚远。吕晴的问题警示我们抓工作纪律一刻也不能松。我们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新《条例》,对那些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干事创业中工作不落实,不敢担当、不敢负责的领导干部,高举起纪律的“板子”。(记者王雪 通讯员丁阳 齐阳 张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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