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六年十场官司:只为证明“我就是梁祝”
在人们的一般认知中,“梁祝”多指代那段家喻户晓的爱情故事。但在梁兰的心中,它却是一个魔咒的代名词:因结婚证上被错填的“梁祝”二字,她陷入一系列的烦恼中。六年间,她打了十场官司,只为证明“我就是梁祝”。但遗憾的是,诉讼至今未果。
丈夫再婚,妻子闹市拦婚车
2011年的一天,《达州晚报》在醒目位置刊载了一条新闻:女子闹市拦婚车,新郎原来有老婆。这则新闻的当事人名叫梁兰,坐在婚车里的新郎是她的丈夫,名叫桂承森。
那天,梁兰和家人当街阻拦婚车的行为不仅闹得满城风雨,而且还惊动了当地公安。梁家人义愤填膺地指责桂承森涉嫌重婚,而桂承森却一口咬定他这次的结婚行为是合法的,并拿出了崭新的结婚证。
报道中,记者看到:在派出所,新郎说,他和拦车的梁兰根本没有结婚,跟今天的新娘才是合法夫妻。而梁兰说,她和家人不是无理取闹,她和桂承森共同生活了16年,他们有结婚证。在梁兰拿出的结婚证上,登记的男方姓名为桂承森,而女方姓名是梁祝。
梁兰说,这个梁祝就是自己,自己曾用过梁礼祝的名字。1995年,她和桂承森在福建打工。由于赶回四川达州办理结婚证太费周折,于是,他们把这件事委托给桂承森的父亲桂肃(化名)代为办理。
按照桂肃的说法,当时拿到结婚证,他没发现梁兰的名字被写错了。而实际上,除了名字登记有误,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也与梁兰的不一样,登记日期也有涂改痕迹。梁兰说,后来自己发现了结婚登记有误,但没当一回事。
婚后第二年,桂承森与梁兰生育了一个男孩。梁兰说,当时他们还在福建打工,生育证也是托桂肃代办的。生育证上登记的女方姓名为梁礼祝。
几年后,梁兰和桂承森回到老家。梁兰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找了份工作,桂承森在当地的宣汉县当保安,后来还当上了保安队长。2011年7月,桂承森有外遇的风言风语传到了梁兰的耳朵里。不久,梁兰突然接到通川区人民法院打来的电话,说桂承森提出离婚。很快,该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驳回桂承森的起诉,理由是桂承森与梁兰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这一裁定结果,即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梁兰和桂承森在法律上不是夫妻。为此,她提出上诉,但二审结果维持了原裁定。
那段时间,梁兰四处打听丈夫的下落,甚至还到报社寻求帮助。梁兰满心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两人破镜重圆。但桂承森即将举行婚礼的消息如晴天霹雳般把她惊呆了。于是,就有了开篇所述的她和家人街头阻拦婚车一幕。
登记信息错误,陷入问题怪圈
后来,梁家人得知,桂承森以法院下达的那份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的裁定书为证明,到户籍地派出所将婚姻状况改为离异,进而到民政局再次办理了结婚登记。
长达16年的婚姻就这样解体,梁兰心有不甘。她来到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法院裁定,并确定她和桂承森的夫妻关系有效。半年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通川区人民法院再审此案,但再审结果依然是维持原裁定。对此,梁兰不能接受,上诉到法院。
2013年7月23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下达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理由是根据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证件只能认定梁兰与梁礼祝是同一人。桂承森起诉离婚,但梁兰与结婚登记的结婚人梁祝的信息不符,不能认定梁兰与桂承森办理了结婚登记。
这样的理由梁兰难以理解。她认为,结婚证上的错误信息是由婚姻登记部门造成的。为了证明自己是结婚证上的梁祝,梁兰曾到相关部门寻找答案,但均未果。梁兰陷入了因当年结婚证登记错误而导致的怪圈中,难以自拔。
无奈之下,梁兰又把庙安乡人民政府和宣汉县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桂承森于2011年再次领取的结婚证。经过一审、二审,相关法院再次以无法证明梁兰与结婚证上的梁祝是同一人为由,驳回了梁兰的诉讼请求。
屡次诉讼无果,梁兰心灰意冷了。2015年,经人介绍,她结识了本地的一名男子。正当他们决定到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时,问题又来了。
梁兰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写着已婚。同时,她又拿不出离婚证。民政部门以此为由,拒绝给她办理结婚登记。没有办法,她只好拿着2011年法院出具的那份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的裁定书来到当地派出所,要求把她的婚姻状况改为离婚,但却没有办成。“公安局的人说,这根本不是判决书……要么拿离婚证,要么拿调解书。”
婚姻状况的不清不楚,带给梁兰的麻烦还有很多。不仅再婚办理不了,甚至连向银行贷款这样的事情也办不成。结婚证上最初的错登信息不更改,后面的一系列问题都解决不了。
2016年9月,梁兰再度把庙安乡人民政府和宣汉县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更正自己的结婚登记信息,并确认自己当初的婚姻效力。
这次,一审法院以梁兰超出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她的起诉。梁兰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梁兰说,从2011年至今的六年间,她足足打了十场官司,到现在也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的说法。
截至记者发稿,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指令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梁兰一案。
专家诊脉
登记瑕疵不是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本案中的关键症结在于,梁兰和桂承森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应该怎么认定。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防止发生包办强迫婚姻。
本案中,梁兰和桂承森的婚姻关系应当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对待。当事人本身结婚是自愿的,有长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且在婚姻生活期间,任何一方没有提出婚姻关系无效。尽管它属于在结婚程序上有瑕疵,但这一点不足以推翻婚姻关系的效力。
一审法院认定梁兰和桂承森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是有问题的,且于法无据。我国《婚姻法》中没有规定登记瑕疵会是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希望法院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审慎地认定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是否有效,并且本着有利于化解当事人矛盾、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原则,让案件的审理体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