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12月3日讯(记者王雪 通讯员陶涛 齐阳 周茜)12月3日从武汉市纪委获悉,一名区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因侵吞公款、受贿,被“双开”并判刑。
范学华,197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9月调入江夏区城乡建设管理局,2005年8月至2012年1月任区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2012年1月至案发任区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2009年5月至2010年2月,范学华在担任一工程项目指挥部负责人期间,利用收取该工程项目承建单位电费的职务便利,分别于2009年6月、2009年底、2010年2月收取承建单位电费6万元,不入账,而后予以侵吞,范学华分得赃款人民币3万元。
2009年8、9月份、2010年上半年,湖北一电力工程公司经理为感谢范学华的帮忙,分别在茶楼、酒店内送其人民币共计6.6万元,范学华予以收受。
办案人员介绍,范学华身为江夏区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共同侵吞公款人民币6万元,个人分得3万元;先后两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纪律。范学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金200000元。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五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范学华身为党员干部,却毫无敬畏之心,目无法纪,受到严惩实属必然。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勿以恶小而为之。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腐败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切实发挥纪律的震慑作用,以从严治党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