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通报3起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典型案件
2017-09-18 21:18:00 来源: 湖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湖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讯 1、荆州市荆州区人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本忠等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问题。2009年4月至2016年8月,荆州区医保局财务科科长兼会计文阁、医疗管理科科长兼出纳姚剑云挪用医保资金,进行营利性活动。文阁、姚剑云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荆州区人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本忠,该局原党组成员肖其娟、原副局长张小萍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荆州区医保局原局长吕杏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该局党支部委员、副局长罗艳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

2、洪湖市汊河镇党委书记代红兵、纪委书记黄慧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问题。2017年7月12日,洪湖市汊河镇白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晏于佑违规操办外孙女十岁“生日宴”,邀请194人参加,并收受非亲属人员礼金。此外,晏于佑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晏于佑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依程序罢免村委会主任职务。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汊河镇党委书记代红兵、纪委书记黄慧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石首市司法局纪检组长易大军落实监督责任不力问题。2013年3月至2015年7月,石首市司法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周仁勇安排财务人员以虚报、截留单位办案补助款和违规收费等方式,私设“小金库”用于不合理开支,其中,周仁勇个人贪污部分资金。周仁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对周仁勇私设“小金库”行为不反对、不制止、知情不报,石首市司法局纪检组长易大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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