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慧婕 通讯员孙思)出租人不顾原有的租赁合同,为开发房地产将游泳池拆了,双方陷入合同纠纷,一方要求赔偿780万,另一方认为已足额进行了补偿,不存在违约情形。昨悉,新洲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这起合同纠纷。
2016年8月,湖北省体育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起诉新洲区昌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双方在2013年、2014年分别签订了三份《厂房出租合同》,昌盛公司把拥有的厂房和土地出租给俱乐部用于创办游泳馆和幼儿园,租期10年。
俱乐部开的恒温游泳馆收益不错,仅一天的营业额就超过30万元。2015年,昌盛公司取得了该地段商业房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当年8月底,擅自强拆了游泳场馆和配套设施。2016年7月21日,俱乐部起诉,要求昌盛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俱乐部提出,昌盛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解除双方的《厂房出租合同》,昌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80万元。昌盛公司辩称,在拆迁过程中,已对游泳馆的投资人进行了补偿,不存在违约。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昌盛公司对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了拆迁。昌盛公司向游泳馆的投资人作出了经济补偿400多万元,但没对本案的原告体育俱乐部进行补偿。
双方对于赔偿金额处于僵持状态,法官协调后,俱乐部的赔偿请求数额仍不少于250万,昌盛公司只愿意补偿30万元。为了拉近双方差距,民一庭法官傅国松主动提出,在双方之间寻求一个平衡值,但是俱乐部依旧要求160万元的赔偿,昌盛公司则提出赔偿不能多于60万元。
调解进程依旧胶着,傅国松多次与当事人电话沟通,并分别做工作,还组织双方面对面交流。双方的差距逐渐缩小,最后,双方同意解除三份《厂房出租合同》,昌盛公司向俱乐部赔付各项经济损失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