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征 通讯员段晨晨 杨华 齐阳)长江日报记者昨日从市纪委获悉,某国有企业下属二级单位的党委书记为儿子操办婚宴时,邀请了除亲属以外的人员参加,收受礼金9800元,还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现场服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今年55岁的潘某某是一名共产党员,现任某公司党委书记、副经理。2016年5月28日,该集团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潘某某正在违规为其子操办婚宴。
办案人员介绍,经核查,当日中午的婚宴由男女双方合办,共31桌酒席,其中潘某某作为男方有16桌。参加婚宴的除亲属外,还有31人是潘某某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同事(包括14名已退休人员)。潘某某收受礼金9800元。这些同事当中有4人在现场参与接待,潘某某未收受他们的礼金。
“潘某某违规为其子举办婚宴,犯了两个错误,一是邀请亲属以外的31名人员参加并收受礼金9800元,二是让4名下属在现场负责接待,构成了利用职务资源错误。”办案人员说。
该集团纪委决定,对潘某某及相关人员做出如下处理:给予潘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在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大会上做深刻检查,违规收受的礼金9800元全额收缴;对受到潘某某之邀参加其子婚宴的1名党员员工进行约谈,对14名党员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召开警示教育通报会,教育全体党员管理人员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条例
原文
鄂纪发[2014]5号文件《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中第3条规定:党员干部应当坚持节俭办一切婚丧喜庆事宜,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党员干部确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范围内。
第4条规定:禁止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
禁止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禁止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和在本单位或者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禁止动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禁止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婚事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在职党员干部不得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不得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5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执纪
者说
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遵守纪律
儿子结婚,本来是一件喜事。但潘某某没有认识到自己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遵守纪律,反而违规办婚宴,最终受到严肃处理,将喜事办成了憾事。在当前中央和省、市对遵守八项规定精神三令五申的今天,潘某某的行为实在不应该。
“风成于上,俗化于下”。党风政风与世风民风紧密相连。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自觉接受党章党规的引导、带头践行各项规定十分必要,勤俭节约更不可缺。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把自己从不必要的往来应酬中解脱出来,把更多精力用于服务群众。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纪,更要主动释纪、及时提醒,紧盯各种 “四风”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黄征 通讯员段晨晨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