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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从省公安厅获悉,为进一步促进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省出台《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明确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故意或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的责任追究范围。
“接处警不使用执法记录仪致现场证据灭失的应追责,违反案件管辖规定越权受立案或错误立案的应追责,插手经济纠纷的应追责……”记者梳理发现,《办法》从接处警、受立案环节、刑事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过程、涉案财物处理等八个方面,详细列明了86类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相关责任人视其执法过错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进行其他处理。其中,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以及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将被从重追责。
省公安厅强调,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执法过错责任的,不受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退休的影响,终身追责。执法过错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依法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相关处理情况分别记入当事人人事档案、执法档案,作为考核、定级、晋职、晋衔的重要依据。(彭小萍、通讯员龚轩、实习生田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