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然而,宜春市万载县某村村民龙某某却因妻子嫌弃自己中秋节贴补家用的钱给得太少拒过性生活而将其掐死。事后,龙某某被鉴定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
昨日,记者获悉,宜春市万载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该案,认为龙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遂以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凌晨4时发生激烈争吵
丈夫掐死妻子
家住宜春市万载县某村的龙某某,现年41岁,初中文化。早年间,他经人介绍,认识了与自己年龄相仿的汤某某,并在结婚后育有三个子女。
平日里,龙某某、汤某某夫妻俩关系并不和谐。在2015年9月26日,一直在湖南务工的龙某某回到位于宜春市万载县某村的家中准备过中秋节,当晚两人分房睡觉。次日凌晨4时许,两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龙某某恼羞成怒便在家中的床上用双手掐住汤某某的脖子,致汤某某死亡。
曾欲借钱外逃
在姐夫陪同下前往自首
事发当日6时许,龙某某急匆匆地来到离家不远的姐姐龙某秀家中。“弟弟龙某某来到我家,说汤某某死了,怕她娘家人要打他,想借点钱,出去躲一下。”一审判决书龙某秀在证言中表示,得知弟弟掐死弟媳她很是震惊。于是,龙某秀和邻居吴某明一起来到龙某某家。“我在门口看见房间床上毛毯包着一个人,只露出一只手,我自己不敢进去。”龙某秀说道,邻居吴某明进去后碰了下汤某某的手,已经“冰冷”了。随后,龙某某在姐夫吴某林的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公安机关,龙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事后,经鉴定,汤某某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妻子嫌贴补家用钱太少
拒过性生活
在公安机关,龙某某坦言,自己从2005年开始长期在湖南做小工。每次回家都会把赚的钱交给妻子汤某某贴补家用,如果钱给得少,妻子汤某某就不同意和自己过性生活。
“事发前,我务工回到家,见了面我们相互都没打招呼。和三个小孩一起吃完晚饭后,妻子汤某某又出去了,我也没问她去哪,但猜是去看打麻将。”龙某某说道,2015年9月26日21时许,妻子汤某某回来后要他睡自己房间,她睡孩子房间,龙某某当时没作声,但心里不舒服,只有回到自己房间睡,汤某某留在小孩房间睡。
次日凌晨4时许,妻子汤某某回来找衣服把龙某某吵醒了。龙某某暗示想发生性关系,妻子汤某某不理他,拿好衣服出去了。不料,过了会儿,妻子汤某某又回来站在床前说:“先拿钱来。”
“见此,我就拿了800元钱给妻子汤某某贴补中秋节家用,但妻子汤某某还不愿意,一直唠叨说钱给少了。当时,想到这么多年来一直是这样,我就来火了,用双手掐着她的脖子问为什么不肯,直至将她掐死。”龙某某说道,他用毛毯将妻子盖住,只露出头,然后便跑到院子里透气,一直站到天亮。
丈夫作案时
为部分责任能力人
在法院庭审中,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龙某某作案时为部分责任能力人,案发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本案系龙某某与汤某某夫妻关系不和睦引发,家中还有三个儿女需要抚养,望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龙某某比较内向,其妻子汤某某比较爱钱,给钱她就会跟龙某某讲几句话,没给钱就饭都不做给他吃。”据龙某某姐夫吴某林的证言,龙某某比较内向,会自言自语、嗜睡,有时走路都会睡着。
经鉴定,龙某某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辩认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辩认能力
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审理认为,龙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辩认和控制能力削弱,但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龙某某作案时属于部分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同时,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龙某某取得汤某某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龙某某辩护人关于龙某某系部分责任能力人、投案自首,要求减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判决: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