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餐喝了酒,心存侥幸开车回家,不料遇到交警检查……长江日报记者昨日从江岸区纪委获悉,该区某大队副大队长刘某某因为醉驾,受到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的处分。
48岁的刘某某1995年入党,2010年1月起任江岸区某大队副大队长。2015年9月25日21时许,刘某某酒后驾车,沿江岸区建设大道延长线由二七路向发展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建设大道延长线发展大道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验,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约为151.1mg/100ml,后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77.0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同年11月16日,刘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办案人员说,刘某某身为党员干部,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的处分,“我们与刘某某进行审理谈话时,他说当时比较晚了,自己喝酒后抱着侥幸心理开车回家,以为不会被发现,没想到被交警抓了个正着”。
被“双开”后,刘某某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态度也比较诚恳,表示愿意接受组织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黄征通讯员马庆刚齐阳段晨晨)
条例原文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54条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规定: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执纪者说
酒驾醉驾不仅受行政刑事处罚,还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我国法律法规中对饮酒、醉酒驾车视情节轻重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同时党纪、政纪处分条例中也规定了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内容和标准。但少数党员干部依然无视禁止饮酒驾车、醉酒驾车的相关法律法规,我行我素,铤而走险,最终触犯了党纪国法。特别是涉案的党员干部被给予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令人惋惜。
饮酒、醉酒驾车者要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不仅断送了自己的政治前途、蒙受经济损失,还可能因此危害他人。此类案件的发生,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要带头遵守各项法纪规定,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黄征通讯员马庆刚段晨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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