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亦中 通讯员王田甜)昨日上午,汉阳世纪龙城小区高空抛物致女婴何欣怡伤残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陈某某等47人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1月20日15时许,出生46天的女婴何欣怡在汉阳世纪龙城小区11栋2号房楼下南侧晒太阳,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小欣怡后被法医鉴定为七级残疾。
2015年11月10日,汉阳区法院一审判决,89户业主被认定需承担赔偿责任,共赔偿小欣怡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36万余元。其中,73名拥有涉案楼栋1套住房的被告,分别补偿何欣怡经济损失4079.94元;5名持有涉案楼栋2套住房的被告,分别补偿何欣怡经济损失8159.88元;2名持有涉案楼栋3套住房的被告,分别补偿何欣怡经济损失12239.82元。
一审宣判后,陈某某等47人提起上诉,请求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对自己判定的补偿责任,改判自己不负责任;请求对涉案石块的抛物责任楼层进行科学检测;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等。
市中级法院二审中,上诉人均主张,需要通过科学技术检测或试验来确定涉案楼层的范围,确定实际侵权人,或排除自身加害的可能。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事故的发生是瞬间的,也没有亲历者目击整个事故经过,事故过程不可能再现。同时,公安机关也做了大量努力,力图能够通过科学技术手段来还原本案客观事实。然而,经过汉阳经开派出所现场勘查及现场试验,汉阳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现场勘查,市公安局刑侦局科学鉴定中心提取DNA等工作,均未能确定本案实际侵权人。
市中级法院承认,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客观事实,是不可能通过现有的科学技术手段完全再现或还原的。因此,对于上诉人主张通过科学技术手段确定本案事实,不具备现实可行性,法院不予支持。
与此同时,上诉人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自己不是实际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上诉人应当承担对何欣怡的补偿责任。
对上诉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与何欣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审判长当庭解读补偿责任分摊
属于对弱者的特殊保护
昨日判决书宣读完毕,该案审判长魏兰当庭向上诉人解读,该案补偿责任为何要分摊给可能不是实际的侵权人。
魏兰称,本案仅从表面来看,实际侵权人仅有一人,绝大多数上诉人或者全部上诉人都可能不是实际侵权人。但是,法院所要强调的是,在当前商业保险尚未能全面深入展开,社会保障机制尚待进一步健全的特殊社会发展阶段,法律立法之本意在保护弱势群众的利益。
在实际侵权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受害人相对于众多可能的加害人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非要其明确具体加害人方能获得救济,对受害人而言无疑雪上加霜。对于无辜的受害人予以保护,由全部的可能加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是一种特殊情形下合理分摊风险的手段和方法,属于对弱者的特殊保护。
法律之公平,在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视同仁。上诉人与何欣怡均同住一个屋檐之下,均受到高空抛物不当行为的危害,法律规定的补偿责任,不是针对何欣怡个人所设立的,而是为所有公民所设立的。今天看似“不公平”的补偿责任,恰恰是为了上诉人及所有世纪龙城小区业主在面对明天可能风险时的公平;今天对于何欣怡的特殊保护,恰恰也是明天对于上诉人及所有世纪龙城小区业主的特殊保护。
(李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