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租房遭遇陷阱 交定金发现附加条款“坑爹”
2016-07-04 09:07:00 来源: 武汉晚报

   

 本报讯(张栋 实习生喻小芳)大学毕业后来汉工作,租房时遭遇尴尬。昨天,来自湖南的小伙陈某告诉武汉晚报记者,他在武汉租房遭遇骗局,交了定金后才发现,租房合同上的附加条款令人无法接受。

陈某是湖南人,今年毕业于南昌大学,6月28日与同学一起来武汉找工作。他们下了火车来到光谷后,在街边看到了许多租房广告,于是就拨打了其中一家承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电话。对方业务员接听电话后,在光谷紫崧枫林上城小区提供了一处房源。

陈某和其同学看了房子后,对整体情况大致满意。业务员表示要支付定金,然后才能签合同拿钥匙,两人当即便支付了2600元的定金。

交了定金后,两人来到承希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租房合同。但是在阅读条款时他们却傻眼了,有许多不合理的附加条款令他们无法接受,其中最苛刻的两条是:需要自己交纳1年的物业费,下月的租金需要提前半个月交付。

陈某认为,物业费应该是房东交的,起码应该双方协商解决。再说了,就算房租是要提前交付,也不能说提前半个月吧,这也太欺负人了。

后来,陈某与其同学与公司交涉,表示不想租房了,但遭到对方拒绝。对方还称,如果不租了,押金是不退的。

由于身处异乡,为了减少损失,陈某不得不签下了合同,以1300元1个月价格租下了房子,合同为期1年。除了先交的2600元定金,陈某等人又补了1000多元,凑够了两个月的房租和押金后入住了。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肖湘涛律师表示,在没有签订租房合同之前,定金可以退还的。因为租房合同没有签订就表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而且当事人可以向所辖街区的工商所投诉要回所交定金。但现在合同既然已经签了,那也就没太多办法了。

此外,肖律师还建议,租户在租房子时最好是和中介协商好条件,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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