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洪鹏
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的女儿曾拒不配合,原日照市委常委、统战部长万同曾长达17天不主动开口,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从“自觉交代”到“死不认账”……
观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记者梳理发现,一些落马官员在接受调查、审讯或者审判阶段,总有一些奇葩的理由不配合调查或者不认罪。专家表示,在检察院案件侦查阶段,并不存在“不认罪,就增加处罚”的相关规定。但在法院审判阶段,认罪和不认罪,对当事人来讲,在量刑的时候就有区别了。若认罪态度好,嫌疑人可能会减少处罚。
1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女儿
接受询问时要么嚎啕大哭,要么闭口不言
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因受贿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淄博市沂源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王磊当年就被中纪委抽调参与查处这起案件,据《齐鲁晚报》报道,他的主要任务是审讯季建业的女儿、女婿和哥哥。
季建业在庭审现场
“整个办案过程并不顺利”,王磊回忆说,季建业的女儿对办案人员有强烈的误解和抵触,拒不配合,一直说“我父亲没有任何问题,我没有什么可谈的”。
再后来,她要么嚎啕大哭,要么闭口不言。
23天的时间里,一连换了几拨讯问人员,但还是没有任何进展,此时季建业又拒不认罪,整个案件一下子僵在那里。
应对:讯问前给她红糖水暖胃
这时,专案组让王磊去试试。
在得知季建业的女儿患有胃病后,每次讯问前,王磊都准备一杯加了红糖的热水,让她暖暖胃。
审讯过程中,季建业哥哥又突发心梗、命悬一线,他们立即联系医院,将他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经过这些,季家人看到了坦白从宽的希望,态度开始转变,案件终于出现转机。
2日照市委原常委万同
反复篡改账目,多次订立攻守同盟
2014年3月,经山东省市检察院指定管辖,沂源县检察院承办了日照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长万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这起案件中,王磊担任主审。
“万同担任领导干部多年,有长期分管政法工作的经历,到案前又反复篡改账目,多次订立攻守同盟。面对这样的对手,主审人员的压力和困难可想而知。”淄博市沂源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王磊说,这的确是个难啃的骨头。
到案之初,万同先是避重就轻,后来不谈正题,试图逃避追究。这几招不奏效后,万同转而一言不发。
怎么办?每天审讯完后,王磊就一个人躲在房间里找来同步录音录像,一个镜头、一个镜头地回放,对万同的每一个动作、表情反复揣摩。他发现万同对案件中的几个关键人物、几家公司特别敏感,每次提到后,他不是把手指绞在一起,就是神情慌张。
应对:主审官给他送中秋节水饺
王磊意识到这可能是案件的突破口,于是通知外调组干警对相关人员和企业进行外围取证,案件一步步向前推进。17天之后,万同主动开口说话。
中秋节前的一天,王磊像往常一样到看守所提审,万同莫名地说了一句,“王局长,快中秋节了,你们就不过节吗?我老婆孩子还好吧?”
王磊意识到,这可能是瓦解万同防线的绝好时机。讯问中,王磊没有主动提及案情,只是与万同聊家常,聊起组织多年对他的培养等。“聊着聊着,他的对抗意识一点点融化,有几次,他眼泪在打转。”王磊趁热打铁,到了中午,特意买来热乎乎的豆浆和万同喜欢的三鲜水饺,陪他提前过了中秋节。
“面对水饺,万同夹起又放下,放下又夹起。”王磊说,万同的泪水滑下。吃完水饺,他主动索要了纸笔,一气写下了长达19页的交代材料和悔过书,交代了自己同家人收受2000多万元贿赂的主要犯罪事实。
3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张玉江
从“自觉交代”到“死不认账”
据《法制日报》报道,从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库尔勒市政府党组成员兼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库尔勒市政府副市长到库尔勒市委常委(正县),张玉江曾踏踏实实干过事。然而,从基层干部升任到党政一把手的过程中,让他有些忘乎所以。
在张玉江收受贿赂的50起犯罪事实中,每次收受现金都不低于5000元,行贿者除了妄图通过其职务便利获得经济利益的社会人员,还包括其下属。
如2008年至2012年期间,张玉江为其下属袁某在职务晋升方面提供帮助,在春节期间先后5次收受袁某所送现金5万元。
在检察机关初次对张玉江进行审讯时,他说起某人向他“送礼”的事时显得云淡风轻,按他的话说,“这些行为很正常,都是朋友间的礼尚往来”。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给你送礼的人少则送5000元,多则送上万元,这也是‘礼尚往来’吗?”办案检察官、乌鲁木齐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童燕对他说。
张玉江这才意识到自己行为及言语的出格,出于对自己的保护,他竟开始“翻供”。在之后的审讯中,张玉江否认了自己之前交代的所有事实。
张玉江称,他是被冤枉的,压根没有收受贿赂,检察机关出示的所谓证人都是诬陷他的。
部分行贿人称,曾将钱直接送到张玉江办公室。对此,张玉江表示:“我不认识他们,他们也不可能知道我的办公室在哪儿。”
应对:用细节性证据驳斥其谎言
然而,检察机关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并从中寻找突破点,用细节性的证据驳斥了张玉江的谎言。经查,所有去张玉江办公室送过钱的行贿人,都能准确说出其办公室的地址,且都是同一个地址。
直到审判结束,张玉江都不肯主动坦白并退赃。“张玉江的态度始终很强硬,不懂法也是导致他最终受到法律严惩的重要原因。”童燕说,张玉江一直认为,只要自己不承认,法律不会把他怎么样。
4北京市房山区政府原办公室主任李仲
为避调查找村长串供打掩护
据公开资料显示,北京市房山区政府办公室原主任李仲于1987年8月参加工作。先后任史家营乡党委副书记、霞云岭乡党委副书记、周口店镇副镇长、良乡镇党委副书记,2004年3月任长沟镇镇长,负责镇政府的全面工作。案发前,李仲已经被调到房山区政府担任办公室主任。
据检方指控,自2009年至2013年间,李仲利用担任长沟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范某担任董事长的房地产公司提供帮助,并于2011年1月接受范某给予的一张50万元的支票。李仲还利用职务便利,在江苏省一家水利建筑公司承包工程、结算事项中,以帮助借款为由,向该公司安某索要50万元,2012年3月,以借款为由,索取500万元。
李仲说,范某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2008年因为国家政策调整,范某在长沟镇开发的项目不符合国家政策,必须清退。经过测算,长沟镇需要支付范某清退经济补偿总额为3000万元。
“为了工作顺利,我就给范某介绍了良乡某村的工程。”李仲说,某村与范某签订了工程合同后,没想到范某拖欠工程款,施工队在春节前围堵村委会,“我从家里拿了50万元现金垫付了工资,当时村里打了借条。后来因为要给女儿买房,才向村里要求还钱,村里让范某给了我一张50万元的支票。”
但是此后检方出具某村村长和会计及范某的证言显示,当时范某公司确实拖欠了50万元工程款,工人将村委会围了,后来是范某拿来了50万元现金,并不存在李仲拿钱的事,而且李仲曾对村长苏某说因为纪委调查,让其帮助打掩护。
应对:“情妇”证言说出贪腐真相
杨某(李仲“情妇”)证言显示,她跟李仲认识将近10年,俩人有不正当的关系,李仲给她买房,所以才向安某等人要钱,自己被抓后很后悔。
检方出具了一份杨某给予李仲的信,在信中杨某说:我对不起你,认识你快10年了,爱上你也好几年了,我进来后的想法就是不能让你进来……为什么你把所有的事实都推到我身上,对不起我没有按照以前商量的,把所有的事都扛下来……我不扛了,说出了真相……
尽管李仲归对于两人关系,及杨某的证言均予以否认。但法院审理认为,李仲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最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仲有期徒刑11年。一审判决后,李仲提出上诉,后北京市高院维持了原判。
5北京市地税局原局长王纪平
称“脑瓜子乱”才做的有罪供述
检方指控,2002年至2009年期间,北京市地税局原局长王纪平单独或伙同其亲属,利用担任市地税局局长之便,为他人在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山东浪潮商用系统公司及创意未来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钟小春等单位及个人的款物共计价值435万余元。
此外,检方还指控,2002年至2004年10月期间,在北京地方税务局向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浪潮”)采购税控密码器过程中,王纪平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北京钰林天元科贸有限公司(简称“钰林”)法定代表人赵耘(另案处理),由北京市地税局信息中心与钰林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北京恒信恒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交由赵耘实际控制。
之后,他们又使“钰林”成为“浪潮”授权的税控密码器唯一经销商,由“钰林”将税控密码器加价后,出售给恒信恒安,从而将加价款人民币1047万余元非法占有。
第一次开庭时,王纪平及其辩护人否认了检方的大部分指控,只认可自己接受了钟小春几十万元的贿赂。
在侦查初期,王纪平曾做过有罪供述。但是在两次开庭时,王纪平当庭对控方的指控均不予认可。王纪平自称其患有精神病和身体疾病。被羁押后,得知儿子也卷进了自己的案子里精神病又犯了,“脑瓜子还是乱,问什么说什么,才做的有罪供述。”王纪平说道。
据《北京晨报》报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纪平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与受贿罪,检方指控的贪污千万元公款中,除50余万元无法认定外,其余均被法院认可。
6原佛山市委副书记吴志强
关系盘根错节,反侦查、反审讯能力特别强
据《新快报》报道,曾担任佛山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政协副主席的吴志强受贿案,非常难办。材料介绍,吴在政法系统干了几十年,关系盘根错节,反侦查、反审讯能力也特别强。
为了在短时间突破,反贪局专案组从外围开始收集证据,辗转香港、佛山、广州等地,调查二十余人,留下笔录3万余字。
广州市检察院逐一固定吴志强违法插手工程建设、为他人调动工作从中谋利的证据,短短一个半月,就查实了吴志强受贿500多万元的犯罪事实。
在看守所里,吴志强对吕翔发出感叹认服:“你这个检察官真是敬业能干,我服了!”
7温岭市政府办公室原主任陈维立
唆使相关人员为其出具虚假证明
2012年4月19日至20日,温岭市政府办公室原主任陈维立利用其朋友及亲属“陈某”账户累计买入“爱仕达”股票25.36万股,交易金额242.08万元。2012年5月7日全部卖出,获利9.45万元。账户具体操作人为陈维立及其亲属颜某某。
颜某某通过配合陈维立操作“陈某”账户获悉内幕信息,同时其利用亲属“陈某某”和“林某某”账户于2012年4月19日至20日买入爱仕达109,660股,成交金额99.81万元,5月7日全部卖出,盈利8.8万元。
证监会通报称,陈维立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76条相关规定,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180条所述情形。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证监会将陈维立等人涉嫌犯罪情况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在该案调查过程中,涉案当事人陈维立针对性地进行了反调查准备,不仅多次回避调查组人员,不配合调查,甚至串通关键人员说谎,唆使相关人员为其出具虚假证明,刻意隐瞒实情。
后调查组通过分析部署,在掌握大量客观证据的情况下,认定陈维立涉嫌内幕交易,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专家解读
侦查阶段主要看案件证据
审判阶段不认罪影响量刑
从事多年职务犯罪辩护的陶化安律师接受观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检察院案件侦查阶段,并不存在“不认罪,就增加处罚”的相关规定。因为,认不认罪不能完全从行为来看,关键不在于本人认罪的态度,而是要看证据。同时,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当然也希望犯罪嫌疑人能配合调查。
在法院审判阶段,认罪和不认罪,对当事人来讲,在量刑的时候就有区别了。若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如果认罪态度好,可能会减少处罚;如果拒不认罪,而有证据证明其有罪,那就无法减轻处罚,但同时也当然也不会“罪加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