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半年过去了,进展如何?
5月26日从湖北省社会保险局获悉,湖北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等175个机关事业单位已开始办理干部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至此,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全面启动。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说简单点就是,以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要和企业职工一样,要缴纳养老保险金。这也意味着,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将告别“免缴费”时代。
那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您要缴多少?退休后养老金怎么领?能领多少?
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以下简称《意见》),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一样,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缴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湖北省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主要业务需求研发已基本完成。据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系统已在全省布置,对参保范围内单位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审核、比对、录入,以及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工作已全面展开,2016年底,所有工作将基本完成。
哪些人受影响?
按照《意见》,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单位实施范围是: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中央在鄂单位参加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人员实施范围是: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编制外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缴费要缴多少?
根据《意见》,改革后,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本单位工资总额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之和执行。
而按最新政策,湖北自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将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单位缴费比例将暂按19%执行。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就是说,个人缴费缴费工资基数实行“300%封顶、60%保底”。
个人缴费去了哪?
《意见》提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湖北175个单位启动养老保险登记退休有多少钱
养老金怎么领?
根据《意见》,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计发分为五种情况:
1、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详见下表)。
2、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3、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4、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5、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