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胡蝶)昨从武汉市政府网站获悉,《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已于日前下发,这意味着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金并轨改革已正式启动。
根据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稳妥推进。全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公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全部参加。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一样,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缴费,单位缴费比例是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基数实行“300%封顶、60%保底”。即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基数。
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仅用于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者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和全省改革相同,武汉市的改革也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即,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用新制度计算养老待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也就是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根据缴费年限,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通知还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纳职业年金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纳比例为8%,个人缴纳比例为4%,由单位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