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江日报
(2015年7月22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市长万勇所作的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报告。会议同意万勇市长所作的报告,并充分肯定市人民政府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近年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和中共武汉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城市建设的意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大局,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有力,简政放权进展加快,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行政决策机制逐步健全,执法工作日益规范,监督问责明显加强,为武汉建成法治城市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现作出如下决议:
一、切实增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和重点。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对于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按照中央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针对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健全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协调机制,确立行政首长为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不断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切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为我市建立适应国家中心城市和创新型城市的现代治理体系,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科学编制和实施法治政府建设规划
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总体要求和“2020年前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的目标任务,紧密结合武汉实际,在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行政决策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责任追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方面科学谋划,编制好《武汉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6—2020年)》,明确未来五年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任务以及分年度实施计划,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部门。加快建立科学合理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进一步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作为全市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提高法治建设工作在政府绩效考核中的比重,保障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全面、有序、有效实施。
三、进一步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措施
全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科学推进放管结合,完善政府权力清单、程序清单、责任清单,编制投资负面清单、行政和事业收费清单,建立清单事项动态评估和调整机制,确保行政权力规范透明有效运行,切实将政府职能转变到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上来,敢于担当,提升能力,主动作为,优化服务。健全完善依法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性论证与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深入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建立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严格依法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制度、有效期制度,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维护法制统一。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深入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和执法权下移,减少执法层级,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健全常态化监督制度,惩治执法腐败。全面落实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每年按要求公开发布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不断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能力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公务员法律学习培训制度、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加大法治建设投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选拔、交流机制,不断提高法治专门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贯彻实施《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深入开展治庸问责,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五、积极支持审判和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强化司法监督意识,尊重和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健全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支持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认真办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和审判机关的司法建议,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六、努力营造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法治环境
全市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法治武汉建设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健全更加有效的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引导全市人民认真学法、自觉守法、有事问法、解决问题靠法,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扩大公民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序参与,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重要依据,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社区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司法救助体系建设,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市人大常委会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及时开展地方性法规评估清理工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创新监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每年选择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开展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