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江日报 周韧
昨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重大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据财政决算统计,到2013年底,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达5222亿元,约为企业国有资本的1.6倍,年均增速也高于企业国有资产。
条例还规定,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与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对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和腾退的应由本级政府或者本单位及时收回,实行统一管理或统一调剂;国有资产出租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合同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应建立国资信息公开和绩效评价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违反条例的行为将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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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