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江网-武汉晨报 作者:朱凯
原标题:武汉拟立法保障中小学生课间活动
下课拖堂主管人员将受处分
中小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或变相阻止学生课间到校园内教室外活动。违者须改正,拒不改正将面临行政处分。昨天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25次会议审议的《<武汉市全民健身条例>修正案(草案)》,拟用法律手段保障中小学生课间室外活动的权利。
有审议意见认为,中小学老师阻止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利于学生身体素质的提高。根据审议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中小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足体育课程,组织学生开展广播操、眼保健操和校园足球、乒乓球等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体育活动的时间不少于一小时”,还特别强调“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或者变相阻止学生课间到校园内教室外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法规室在相关调研中了解到,我市游泳场馆经营成本高、收费贵,一般百姓难以承担,建一些运行成本低、低收费或免费天然游泳池的呼声很高。为此,在《条例》中提出:市、区政府应将游泳场馆建设优先纳入体育设施空间布局年度实施计划,在江、河、湖等符合条件的水域建设天然游泳场;同时,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游泳场馆在暑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