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晚报 夏琼
昨从市政府常务会获悉,10月1日起,三环线区域内道路将禁行高污染排放机动车,但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
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指未装用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发动机的汽油车,或未装用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发动机的柴油车,包括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核发了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经环保定期检验不合格,不能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未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目前我市机动车保有量167万辆,其中高污染排放机动车11.74万辆,占7.03%,其排放的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占机动车排放总量的46.41%和76.09%。
我市登记注册的机动车,其所有人或驾驶人可登录市环保部门官方网站(http://www.whepb.gov.cn/),通过《武汉市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公众查询与服务系统》,查询和获知其所属或使用的车辆是否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非本市在籍车辆是否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由环保部门予以认定。这一新规实施的同时,市环保局和市公安交管局2011年发布的《关于在一环线内实施黄标车限行的通告》有效期延长至今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