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新闻网 吴奇勇 刘于宏
湖北荆门两男子利用开发经营红色生态旅游建设项目,与人签订虚假合同,骗取48.1万元。4日,记者从荆门市东宝检察院获悉,经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两男子均构成合同诈骗罪,一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另一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07年,荆门人许某投资成立了一个公司,主要负责在荆门钟祥市开发经营红色生态旅游建设项目,并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同时聘请车某在公司从事保卫工作。由于该公司拿不出资金开发项目,许某便私自伪造钟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钟祥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件,伙同袁某(另处)、杜某(另处)等人,与另外2家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进行诈骗。
2010年2月,经杜某、袁某介绍,福建一公司工作人员到许某公司,洽谈红色生态旅游建设项目。双方签订景区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福建公司向许某交纳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报名费,共计26万元,但工程一直未开工建设。
2011年8月,许某将红色旅游项目,整体转让给荆门市一置业公司,双方签订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为155万元。该置业公司后支付了部分转让费。2011年10月,经人介绍,重庆一建设公司到许某公司,考察红色生态旅游项目。在公司从事保卫工作的车某,在明知该项目已被转让的情况下,仍带着重庆建设公司工作人员介绍景区景点项目,之后车某根据许某的安排,与重庆建设公司签订景区道路及停车场工程建设合同,重庆建设公司向许某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报名费20.1万元。
合同签订后,重庆建设公司要求进场施工,许某称自己在外地跑资金,重庆建设公司给许某汇去2万元。但许某以各种名义将开工推迟到2012年2月,重庆建设公司的机械设备进场开工,遭到附近居民阻止。重庆建设公司到相关部门一打听,原来许某公司的证件全是假的,这才发现被骗了,遂报警。
东宝区检察院认为,许某、车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许某系具体分工实施者,赃款亦由其支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诈骗48.1万元,系主犯;车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许某、车某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