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日报 记者杨念明 通讯员曹俊华
26日,鄂州市鄂城环境监察大队和汀祖镇、碧石渡镇7名干部,因对履行环境污染治理责任不到位,受到查处并被通报。
据了解,汀祖镇洪天垅选厂等8家小选厂未按规定关闭拆除或拆除不彻底,仍在非法生产,污水导致陈盛港水质污染、港渠淤塞、流经区域农作物绝收等严重后果,影响当地农民生产生活。
碧石渡镇卢湾村鄂州市益金金属配件厂未取得工商注册、环境评估等手续,自建厂房、私购设备违法生产。碧石渡镇卢湾村鄂州市环然建材厂未取得环境评估手续擅自生产,造成环境污染。碧石渡镇境内106国道两侧28家双飞粉企业,因生产工艺落后,监管治理不到位,污染物排放超标,粉尘污染较重。
经查,汀祖镇、碧石渡镇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力,对企业非法生产行为发现不及时、制止不得力、处置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鄂城环境监察大队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事实,鄂州市纪委监察局责成鄂城区、市直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给予鄂城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李能坤行政警告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不再担任鄂城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职务;给予鄂城环境监察大队汀祖监察所监察员范志刚、碧石渡镇副镇长刘建国、碧石渡镇经贸服务中心干部鲁玉华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汀祖镇党委委员马先志、碧石渡镇卢湾村村委会副主任丁铜洲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汀祖镇地环办主任王天乐行政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