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7月19日讯 “不是我开的车,是我女朋友黄某开车致人死亡,为何追究我的责任?”男子王某为此感到委屈。19日,长江日报记者从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王某因放任醉酒女友开车致人死亡,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其女友也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1年。
2018年2月13日20时许,男子王某与女友黄某在汉口吉庆街某酒吧吃饭,其间,两人都喝了啤酒和香槟。次日凌晨5时许,王某准备驾小轿车送女友回家,黄某提出要自己开车,王某问其有无驾照,黄某说没有。王某也没说什么,就把车钥匙给了黄某。
当黄某开车行至青山区钢都花园十字路口时,看到行人正在通过斑马线,遂停车等待,等待数秒后,她误以为行人已经走过,重又启动小车,不料刮倒行人,行人被送至医院后医治无效身亡。
经检测,黄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2mg/100ml,属于明显的醉驾。检察官在审阅案卷中发现,黄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确实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男友王某明知其没有驾照且醉驾还放纵其开车,这种危险行为也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此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青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决黄某有期徒刑1年,其男友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办案检察官介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刑法规定,只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寿亭介绍,此案中黄某无证醉驾后致人死亡,肇事后并无逃逸,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择一重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最高处拘役,醉酒驾驶致人死亡,应当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死亡1人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长江日报记者万勤 实习生牛秋月 通讯员刘珂)
编辑:宗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