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族”选择“再就业”
专家提示:莫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退而不休,干劲不输年轻人
每个周六上午,70多岁的吴阿姨都会来到武昌区中山路某民营妇幼医院二楼,在专属的产科办公室坐诊。退休前,吴阿姨是武汉协和医院产科副主任。如今,吴阿姨成为这家民营机构的招牌专家之一。“我每周只坐诊半天,工作对我来说是一种放松调剂、融入社会的社交活动。”原来,吴阿姨的爱人中风偏瘫在家,平日里都靠吴阿姨和保姆悉心照料。“我有这个技术,可以服务一些高危产妇,当然也能挣一点钱补贴家用,一举两得。”吴阿姨说,女儿女婿虽然也上班赚钱,但还贷压力大。“别看我70多岁了,上面还有90多岁的老母亲。也算是‘上有老下有小’!我身体还行,累一点没什么,关键是全家健康幸福。”
相比吴阿姨凭技术经验“再就业”,家住东湖梨园的高阿姨退休后,用打工来填补退休生活的空闲。“孙子是我一手带大的,去年9月份他考上了一所私立寄宿小学。家里没了孩子,一下子安静极了。周一到周五我们老两口在家‘互瞧不顺眼’,我又爱热闹,所以干脆出来工作。”高阿姨大嗓门地告诉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现在,她每天早上7时出门,公交转地铁,准时到武昌民主路附近帮人看店,仅需工作至14时,底薪1200元加提成。店铺主营中老年女性服饰,高阿姨正好发挥她外向、爽朗的性格优势,成交量不错,好多人还成为她的回头客。她乐呵呵地说:“好多聊着聊着就成了朋友,每个季度总找我拿衣服。我也用微信发新货给她们看。”她感叹,原先不会用微信,“工作让我跟上了时代!”
应提早预防劳务纠纷
62岁的孙先生没两位阿姨这么顺利。
退休前,孙先生是一家集团公司的会计。退休后,孙先生不想闲赋在家,就应聘到汉口某贸易公司做出纳。他已经超出了法定工作年龄,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去年10月上旬,公司通知他被辞退,但又不肯同意孙先生提出的工资赔偿要求,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律师告诉孙先生,《劳动合同法》调解的范畴只适用于用人单位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显然,对孙先生不适用。如果用人单位随意辞退、拖欠或拒不支付工资、同工不同酬等,“银发打工族”并不能通过政府劳动部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选择民事申诉。
当然,“银发打工族”的权益不可以被随意侵犯。退休人员再就业,作为劳务(雇用)人员,应拿起另外一部法律即《合同法》进行维权。上岗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非“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工作时间、内容、工资报酬数额,加班工资如何计算,遭遇人身损害如何赔偿等。此时,双方是一种雇佣合同关系。一旦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讨说法。
而孙先生当时没有与公司签订任何协议,因此维权困难。
有专家表示,针对目前这个逐渐庞大的群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学习上海的做法,将退休人员列入特殊劳动关系的对象,明确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最低工资等方面参照正式合同制员工待遇执行,为他们撑起“保护伞”。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李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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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护“银发打工族”
李玉麟
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湖北常住人口5902万,其中,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8.77%。省老龄办介绍,近几年,湖北人口老龄化程度逐年加重,全省人均期望寿命从75.6岁增长到76.5岁,人口呈现高龄化态势。
在此背景下,部分身体健康的老人重返就业岗位,不仅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发挥其社会价值,而且能够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减轻社会的养老和医疗负担。
在这方面,老龄化严重、劳动力稀缺的日本有一套自己的做法。他们不但鼓励老人工作、参与社会实践,而且为60岁至70岁老人再就业制定了《继续雇佣制度》,规定:如本人愿意,企业有义务保证老年人就业,政府对雇佣延至70岁的企业给予补贴;企业有义务废除对招聘年龄的限制,政府对实现老年人再就业企业给予奖励;设立老年人才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就业服务。
“银发打工族”增多扩大,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成为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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