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胡弦、通讯员杨阳)今后,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将以公共管理和服务为主,同时指导基层开展自治,上级部门不得给街道办“增加负担”。10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新修订的《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将于下月15日起施行。
1997年起施行的《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主要内容已明显滞后于实践发展。修订后的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定位是以辖区内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为重点,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武汉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几年,街道办事处不断承接来自上级各部门的任务,堪称“不能承受之重”,导致其真正的管理服务职能无暇顾及,因此需要在条例中予以明确。
同时,在创新社会治理的背景下,推进社区共治和指导基层自治是街道办事处的重要职能之一。修订后的条例为此明确,街道办需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建立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指导居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活动,依法组织和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等。
条例还规定了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机制。设立街道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负责巡查辖区内城市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和公共服务等工作,街道办事处根据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派单调度、协调督办;设立街道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居民(村民)申办公共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