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5月11日讯(长江日报记者宋磊 通讯员杨阳)10日,长江日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我市决定修改和废止《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等8件地方性法规,5月11日起施行。
据介绍,修改和废止相关法规的决定旨在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与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确保地方性法规与党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杜绝地方性法规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
因6件地方性法规中11处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故作出修改。
为适应新形势防洪安全管理和长江大保护的需要,《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在第十二条增加一款:“除堤防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等公益性采砂外,长江、汉江本市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砂。”还将原法规中违反规定堆放黄砂等物料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修改为“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将违法填占湖泊、在湖泊水域内违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行为的最低处罚金额,从三万元提高到五万元。
《武汉市水土保持条例》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在“风景区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休(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后增加“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将“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列为毁林行为。
《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将禁止在保护区内实施的行为增加“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等行为。
因《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2件地方法规制定时间较早,部分条文与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触,故予以废止。《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废止后,将制定《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