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狱中落马官员 有的加刑 有的减刑
2018-04-18 23:25:0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融媒体4月18日讯(记者翟兰兰 整合)据羊城晚报报道,近日,正在服刑的深圳原副市长梁道行,被追诉受贿罪。长江日报记者发现,落马官员入狱后境遇不同,有的因表现突出获减刑,有的却因查出漏罪被加刑。

梁道行:服刑四年后查明漏罪,刑期延长半年

  

  梁道行

这是一名退休后落马的官员。

梁道行出生于1949年3月,深圳人。1981年至2002年,先后任深圳市罗湖区委常委、区委副书记、区长,宝安区委书记,南山区委书记等职,2002年02月至2009年02月,任深圳市副市长。虽于2011年退休,却未“平安着陆”。

2014年11月,梁道行因受贿罪被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此案近日又有新进展。在梁道行服刑4年后,因一项漏罪被检察机关追加起诉受贿犯罪。

对于该项漏罪,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梁道行利用其担任深圳市宝安区委书记和深圳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开办医院等方面为颜某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颜某贿赂共计人民币35万元、港币30万元、英镑5000元、欧元10000元。

日前,梁道行据此被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与前受贿罪数罪并罚,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也就是说,梁道行总刑期延长了半年。

与梁道行不同的是,有些落马官员在狱中获减刑。

  倪发科:获一次监狱表扬、一次监狱嘉奖,获6个月减刑

2018年4月,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原副省长倪发科提请减刑的案件审理公示。

公示信息显示:目前,倪发科在秦城监狱服刑。3月27日,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倪发科获得一次监狱表扬奖励、一次监狱嘉奖奖励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公示时间自3月29日至4月2日。

目前,公示期已结束。

2015年,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被告人倪发科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倪发科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王永春:确有悔改表现获7个月减刑

  

  王永春在法庭受审

2015年10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王永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王永春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年3月30日公布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王永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裁定书中显示: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永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能遵从医嘱,积极配合医生治疗。

该犯在秦城监狱于2016年12月获年度嘉奖1次,于2017年8月在司法部燕城监狱获表扬1次。罪犯王永春涉财产刑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

最终,法院认为:对罪犯王永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33年12月3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不变(已执行)。

曹淑杰: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获7个月减刑

  

  曹淑杰

据了解,2014年4月,曹淑杰因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后被关押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10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了人社部办公厅原副主任曹淑杰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曹淑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5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遂提出对曹淑杰减去有期徒刑不超过七个月的减刑建议。

8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该院审理查明,曹淑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与学习和劳动,2016年5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法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至2021年10月17日止。

刘宇昕:狱中受表扬5次获8个月减刑

2017年9月30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原副司长刘宇昕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2年12月,他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后被关押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

早在2015年,刘宇昕就曾获得一次减刑。2015年9月,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和劳动,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2017年7月,燕城监狱再次提出,刘宇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8个月。

2017年9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宇昕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

(资料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新网、人民网安徽频道、中国裁判文书网、湖北日报、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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