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记者陈凌墨)公共文化设施不能想建哪儿就建哪儿,应该征求公众意见;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拟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正在公开征求民意。
《条例》送审稿明确,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建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便于人民群众参与的区域;应当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标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文化设施。
城镇新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住宅小区,应当从住房开发建设资金中提取百分之一经费,用于小区的文化设施建设。
根据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送审稿还规定,省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全省的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监督检查和统计公告机制,将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内容,作为评价地区发展水平、发展质量和年度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重要依据。
公开征求意见截至4月15日。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省政府法制办社会法制处);邮编:430071;电子邮件信箱:hbfzsf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