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试水重案犯认罪认罚从宽 悔罪毒贩获减刑三年
2018-03-26 22:07:0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长江网3月26日讯(长江日报记者夏晶 通讯员张静 王田甜)“我自愿认罪,服从法庭对我判处12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不上诉!”今日上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听到自己因认罪认罚被减刑3年的宣判后,被告人田某流下了感激的泪水。

据了解,这是我市法院首次采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田某非法持有毒品1000克应判处有期徒刑15年,昨日,法院根据其认罪态度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认罪省去辩论环节,40分钟后宣判

为了慎重起见,该案审判长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秦慕萍担任,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晓华则担任公诉人,长江日报记者应邀旁听了开庭。

“田某,你是否明确知晓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今日上午9时许,公诉人在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就被告是否认罪认罚展开了询问。

“被告人田某,刚才宣读的起诉书确认你自愿认罪认罚是否属实?”

“你是否于2017年10月23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你签署具结书时是否有律师在场?律师是否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你是否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请法警协助将认罪认罚具结书交被告人辨认。被告人田某表示自愿认罪、对检察机关的指控、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庭审简化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公诉机关当庭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田某判处有期徒刑12年。田某表示认同后,法庭审查评议后予以确认。审判长依法当庭一审宣判:被告人田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万元。法槌敲下时,庭审用时40分钟。

坦白从宽越早越好,最高可减刑两成

庭审结束后,法官告诉记者,此次开庭与以往不同的是,开庭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田某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00克以上,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按照基准刑将判处15年。

因为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法官对其予以从宽处罚。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了诉讼效率。

据介绍,根据我国《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及市中院制定的《关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施意见(试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适用,并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阶段,犯罪性质、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田某认罪认罚,坦白从宽,按照减刑不超过基准刑的20%,对其减刑3年。”

  “认罪认罚减刑”要满足四个条件

市法院刑庭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他们会严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充分尊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行为出于真实、自愿。

其适用量刑必须符合四个条件,要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自供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量刑意见;要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据统计,截至2018年2月底,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共审结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8723件,占同期审结全部刑事案件的56.8%,占审结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数的64.7%。

其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7357件,适用简易程序1048件,适用普通程序318件。前述案件中15日内审结率92.4%,当庭宣判率84.6%。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相对于普通、轻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机制在可能判处重刑的案件中具有明显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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