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6日凌时30分许,在丁字桥南路文盛街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车撞倒护栏后,撞上对向正常行驶车辆,民警到达现场时,肇事轿车停在路中间。一名年轻女子和一名男子一同走到民警面前,浑身都弥漫酒气。年轻女子刘某主动向民警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经酒精检测,24岁的刘某血液内的酒精数值为244.8mg/100ml,达到醉驾值的3倍,显然醉得不轻。
而自称当时坐在副驾的男子吴某,也喝了不少酒,两人向民警描述的经过基本一致。但办案人员仔细将有关证据材料与询问笔录比对时发现,吴某和刘某是在一起喝的酒,吴某是肇事车的车主,他明知刘某喝醉了酒,还将自己的车交给她开,对刘某的危险驾驶行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充分调查后,洪山区交通大队认定,吴某作为车主,明知刘某酒后驾驶却放纵而不制止,且提供了自己的车辆,并陪同驾驶,构成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因此,本月17日,吴某和刘某被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共同刑事立案,按照相关程序处理,等待法院判决。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吴某和刘某将面临最高拘役6个月和罚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