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民声汇民智解民忧 市人大2017年为民履职行权剪影
2018-01-09 10:25:0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长江网1月9日讯(策划:长江日报吕友明 杨阳 宋磊 撰稿:长江日报周向阳 彭劲 殷娜 谭雅婷 张霆 李峰)

回望2017,市人大常委会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始终以人民为中心,依法行使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四项权力,强化代表工作和自身建设,保持拼搏赶超、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改革创新、锐意进取的工作态度,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作出积极努力。

现以立法篇、监督篇、决定篇和任免篇、代表篇四个部分向全市人民汇报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接受1100万市民检阅。

立法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重点工作立法护航,是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推进改革创新、社会和谐的一大亮点。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法治引领、良法善治原则,认真落实市委的立法建议,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立法为民的理念,汇聚群众智慧和力量,实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2017年,制定法规4件,修订法规4件,集中修改和废止法规8件。

2017年4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武汉市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办法》新闻发布会。该《办法》是全国副省级以上城市中首部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立法既“架天线”又“接地气”

江岸区西马街怎么也没有料到,竟被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相中”为立法联系点。去年下半年,常委会开展修订《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调研时,西马街办事处负责人反映了基层一线的呼声和建议,有些内容得到采纳。

与西马街同时被“相中”的还有江岸区法院、江汉区检察院、汉阳区总工会、武汉商贸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新增5个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联系点总数达到10个。”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介绍,每件法规草案都采取发函或座谈会的形式听取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扩大了立法的群众基础。

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树立立法为民理念,这是市人大常委会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初衷,广泛听取民意、吸纳民智,就能夯实立法的民意基础。只有充分“接地气”,立法过程才能吸引市民参与,立法过程也会变成法治宣传的过程,还有利于法规的认真执行。

立法“技术含量”很高,“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三原则,是衡量地方立法的科学标准和精髓所在,也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必然要求,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十分重要,“架天线”就能提高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多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专家顾问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本届咨询专家库分别由立法顾问、内务司法、财经、城建环保和预算五方面专家组成。专家来自于高等知名院校、研究院、实务领域、专家型领导、职业律师及上届立法顾问、司法监督专家、财经监督专家等多个工作领域。

立法质量是终极目标。市人大常委会遵照市十三次党代会报告的精神,积极落实全市2017年深化法治建设项目必须“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分别成立“立法计划编制办法修订工作专班”“立法顾问组筹建专班”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专班”,明确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提请常委会审议的7件法规案,并抓住提高立法质量关键,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把审议、修改的重点放在法规关键条款的设计上。

截至目前,《武汉市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8月1日开始施行;《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武汉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规定》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待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

2017年8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禁毒立法调研会

  《武汉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规定》

  强化“四水共治”的法治保障

武汉,一城江水半城山。长江东去,汉水西来,百湖密布,城水交融,拥“江城”和“百湖之市”美誉于一身,现代版“清明上河图”随处可觅。有人这样描述江城武汉。无疑,水是武汉的骄傲。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和治理水环境,我市主要河流水质保持稳定,湖泊水质逐步好转,水环境质量稳中有升。然而,由于污染物排量大、面积广,水污染状况未能有效遏制,污染问题持续存在,其中,总磷超标导致的水体富营养化问题尤为严重。

有数据表明,总磷污染已成为我市水环境改善的重要制约因素,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农业面源是其主因,含磷洗涤用品的使用不仅增加水体总磷含量,导致水质丧失功能,破坏水体环境,而且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为改变这一状况,亟需一部专门性法规,明确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并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明确部门职责,强化监管执法,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规定为正式立法项目,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严格科学论证,审议通过了《武汉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规定》,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规定》明令,服务行业经营者违规,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工业生产中违规者,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也作了三项具体要求:生产环节,本市禁止新、改、扩建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建设项目,既有生产企业,由区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或转产;销售环节,本市销售的无磷洗涤用品应当在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无磷”标识;使用环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无磷洗涤用品。同时规定在本市禁止发布宣传含磷洗涤用品的广告。

为保证禁磷工作取得预期效果,明确了管理体制。规定,环保部门为主管部门,统一监管本辖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禁止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禁止销售含磷洗涤用品;发展改革、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管本市涉磷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这部堪称“小而精”的法规,彰显了建设生态化大武汉的决心,为我市实施“四水共治”,提高群众饮水质量、用水健康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

  全市600余座桥隧穿上了“盔甲”

长江汉江穿城过、逶迤群山缀江城。独特的山水资源,桥梁隧道自然成为畅通交通的“主角”,构筑武汉交通体系的“大动脉”,仅全市城市化区域就有桥梁、隧道600余座,在建的杨泗港大桥、江汉七桥、三阳路公铁隧道等将陆续投入使用。

桥隧安全事关城市发展,事关百姓安全。2017年4月1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从制度上明确责任,加强养护维修检测工作,确保我市桥梁、隧道的安全和畅通,也为我市600余座桥隧穿上“盔甲”。

首先,《条例》明确了市、区政府作为安全管理、资金投入的责任主体,桥隧的建设、管理“不差钱”。此前,全市桥梁、隧道存在多部门管理情况,部分桥梁、隧道跨中心城区和新城区,或与城市其他功能建筑呈复合型形态,涉及部门多。《条例》改变了这一状况,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证安全管理、检测评估、养护维修等各项资金投入。

其次,明确了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授权城市桥梁和隧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

再次,明确城市桥梁、隧道养护维修责任主体。此前全市城市桥梁、隧道投资渠道多样,养护主体多元,涉及城乡建设、城管等政府部门,武汉地产集团、市城投公司等企业以及一些高校和科研院所。《条例》把养护维修责任“托附”给城管部门,规定城管部门应当编制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安全检测评估制度,指导和监督养护人落实安全检测评估等养护维修责任。

《条例》还明确,检测评估城市桥梁、隧道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安全检测评估和专项安全检测评估三个层次,根据不同的检测结果,养护人和相关管理部门应采取不同处理措施。

为应对突发事件,《条例》明确要求,城管部门建立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和养护人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处理能力。发生突发事件后,做好抢险和应急保障工作。城市桥梁、隧道受损或者出现塌陷、断裂等突发情况时,城管、公安交通管理、海事、航道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处理机制,共同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给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立法说明会

未成年人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关乎国家未来、民族希望的重要事业。我市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早在1992年3月,就颁布了《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但是,25年来,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整体形势和环境条件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虽经三次修正,但仍难以满足工作实践的需要。

2016年,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立法调研。2017年3月,修订工作全面启动。9月1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也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条例》依照上位法的体例结构,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国家机关保护、社会保护以及特殊群体的保护等方面明确保护主体的职责,构建清晰的责任体系,形成系统的保护机制,增强了针对性和实效性。比如,《条例》规定,未满8岁儿童禁止单独留在车内、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预防校园欺凌、网络保护、提倡“融合教育”……

针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任意识不强、监护方式不当,导致未成年人坠楼、溺水和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问题时有发生的情况,《条例》进一步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首要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列举了四类禁止性规定;依据《民法总则》,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满八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提供充分监护。

网络安全和网络健康是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发放调查问卷2500份,收集分析未成年人800问卷显示,未成年人每天上网超过1小时达40%,大量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信息充斥网络,危害其身心健康。《条例》采用梯次预防、疏堵结合的方式,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学校应当开展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教育,抵制网络不良信息;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净化网络环境。通过技术手段,防止未成年人接触网络不良信息。

校园应当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但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冲击着社会的道德底线。针对校园欺凌事件的防治,《条例》从事前预防、事中制止、事后处罚三个阶段进行了较全面的规定。

融合教育,指将符合条件的残疾未成年人优先纳入普通学校或者普通学校中的特教班,与普通未成年人一起接受教育,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2017年初国务院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体现了关于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的立法精神。《条例》明确规定,优先在部分普通学校中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并指定其招收残疾未成年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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