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讯(记者姚传龙 通讯员丁其刚 丁珮)利用担任物流中心配送经理之职权,收取货运“好处费”18万元供自己挥霍,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万名警察进社区”专班民警及该局经侦大队民警查获归案。7月30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东西湖区某食品配送公司经理李某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6月下旬,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万名警察进社区”专班民警及该局经侦大队民警走访金银湖一家食品经营企业时,得知该企业负责物流配送管理部的经理李某收入异常,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立即开展内查外调。
警方初步查明,38岁的李某于2015年应聘至东西湖区金银湖一家食品经营企业,担任公司物流中心配送管理部经理,负责选择和管理物流承运商及商品配送。2016年10月初,掌握权力的李某与湖北一家物流公司洽谈业务时,与对方达成协议,这家物流公司每承运一笔业务,需从承运的每件商品运费中提取0.3元“好处费”返给李某。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李某从承运公司货物的物流公司提取18万多元“好处费”,供其消费及挥霍。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的何龙律师表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应该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