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讯(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周晶晶 吕继强)新洲一男子入室殴打威胁他人写下欠条,又逼迫他人到寄信行典当其金项链。该男子行为一审法院认为不构成“入户抢劫”,新洲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昨日从新洲区检察院获悉,抗诉得到市中级法院支持,该男子的有期徒刑由6年3个月“升格”为11年6个月。
2015年7月25日,因觉得自己曾经帮过同乡郭某的忙,男子张某驾驶从朋友处借来的汽车,将郭某带至河堤上,恐吓郭某并索要钱财,遭到郭某拒绝。张某返回途中,意外将车开进了泥潭,车子也被剐伤了。当晚9时,恼羞成怒的张某闯入郭某家中,再次向其索要钱财。见郭某还是不答应,张某就邀约人过来威胁恐吓,并要求郭某承担修车费用,郭某被迫口头答应,张某等人才离去。
两天后,因未收到郭某的钱,张某带人再次闯入郭某家中,扇了郭某几耳光,强迫她写了一张2万元的欠条。张某等人在郭某家中没找到现金,就打起郭某身上金项链的主意。将郭某强行带至一寄售保管行,迫使郭某将其佩戴的金项链抵押6000元,张某将钱当场给了车主。
当天傍晚,郭某向新洲警方报案。经物价部门认定,郭某被抢劫的金项链价值8541元。
案件移送新洲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院认为,张某入室后,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以入户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认定张某构成抢劫罪,但认为张某迫使郭某典当金项链并取得抵押金的地点不是在郭某家中,不符合入户抢劫的特征,未采纳新洲区检察院“入户抢劫”的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收到判决书后,新洲区检察院认为,从张某带人踢门闯入郭某家中,对其殴打、辱骂、威逼其写下2万元欠条,到将郭某挟持至寄售保管行,迫使郭某抵押金项链,并非法占有抵押所得,张某上述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并没有将“在户内取得财物”作为“入户抢劫”的必要条件。据此,新洲区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方抗诉意见,认定张某行为构成“入户抢劫”,改判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