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监管对象公款宴请 两名街道干部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7-05-21 20:23:00 来源: 长江网

长江日报融媒体5月21日讯(黄征 通讯员陈驰 段晨晨)汉阳区两名街道干部因接受监管对象的公款宴请等违纪行为,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胡某某,中共党员,2010年6月至今任汉阳区某街道经济发展管理科(以下简称街经管科)科长。

曾某某,中共党员,2008年4月至今任汉阳区某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街道下属事业编制部门)副主任。

办案人员介绍,街经管科是街道下属行政科室,负责监管街属企业经济活动,并审批这些企业的日常财务支出,胡某某负责辖区所属企业的管理等工作。曾某某调至街经管科期间,为胡某某的下属。

经查实,2016年2月15日中午,胡曾两人接受一家街道下属改制企业留守负责人张某某(已另案处理)组织的公款宴请,所消费的1150元由张某某以招待费名义在办公经费中报销。同月18日中午,2人接受另一家街道下属改制企业留守负责人周某某(已另案处理)组织的公款宴请,所消费的715元由周某某以招待费名义在办公经费中报销。

另查,胡某某、曾某某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还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某商会名义收取商会成员单位费用。

“胡某某、曾某某身为党员干部,违规接受街属改制企业的公款宴请,并违规向监管对象收费,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办案人员说。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6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105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23条规定: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守好吃请“边界”防止病从“口”入

公务人员接受监管或服务对象宴请,不但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还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殊不知很多一点一点的“吃请”,往往是成为走向贪腐的根源。

有所敬畏,才能有所作为。公务人员要时刻牢记红线意识,不该吃的坚决不吃,不该拿的坚决不拿,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另外加强监督和制度的执行力度,用“硬杠杠”“硬规定”成为权力的“防腐剂”和“制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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