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涉及电动车至少占4成
2017-05-11 23:57:0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一线交警:法律有“偏向”我们处理起来很头疼

法学专家:法律需要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照顾弱者

长江日报融媒体5月11日讯(魏娜)本报关于“电动车追尾宝马,交警定电动车全责”的报道持续引来社会热议,到底应该偏向弱者,还是应该坚守法律?记者采访了多位一线交警,他们对处理电动车事故十分头痛:法律对弱者有偏向,如何在照顾弱者与维护公平之间找平衡?而武汉大学的法学专家认为,在坚守法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才有向弱者的倾斜。

处理交通事故17年的老民警:法律要求我们偏向弱者

肖之猛是一名有17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的一线交警,他对本报“电动车追尾宝马,交警定电动车全责”的报道很有感触。他说,实际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有没有过错,都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肖之猛说,从法律的条款可以看出,对弱者有一定的偏向。因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比,安全保障要差很多,而骑非机动车的人群与开机动车的人群相比,社会属性也相对弱势,因此法律法规上,对非机动车有明显的倾向。

但对电动车管理又是一线交警最头疼的问题。肖之猛介绍,在目前的交通事故中,涉及电动车的事故至少占4成,而事故中电动车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占到8成以上。

而交警在日常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常常会很头痛:明明是电动车闯红灯或者逆行、载人,又或是不按道行驶,但机动车仍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肖之猛说,这种情况下,让机动车司机作出赔偿,他们当然会不满,但我们只能去做工作,把法律条款摆出来给他们看,因为交警要依法定责。

与《道交法》配套的是“交强险”。肖之猛介绍,每辆机动车都买了交强险,交强险中有一个“无责赔付”,专门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机动车被定为无责的情况,交强险也要赔偿事故中负全责的非机动车、行人。

正是因为国家法律对非机动车有明确的偏向,交警才会在定责中,出现不少车主认为的“和稀泥”。肖之猛说,并不是交警想和稀泥,也不是考虑机动车有保险图省事,才动员机动车司机主动承担一定责任,而是机动车的保险本身就承担了一部分非机动车肇事的风险。

交管部门只能通过加大对非机动车的管理力度,尽可能规范电动车等非机动车的交通行为,减少事故的发生,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小,电动车违法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

交通大队法制员:赔偿责任和事故责任不一定对等

交通大队法制员孙友斌认为,非机动车没有保险、法律对他们有明确保障,这都是目前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机动车往往承担更大责任的主要原因。

孙友斌介绍,在日常事故中,交警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是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定责,但事故的责任和赔偿的责任,却往往不一定是对等的,机动车即使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也不代表可以不做经济赔偿。

事实上,不管机动车有没有责任,只要出现人员或财物的损失,都会由机动车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而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由于双方都有保险,往往很快就能解决,但机动车与电动车发生事故,却很容易演变成扯皮。

孙友斌说,这主要是因为非机动车没有保险,有弱者心态,所以会尽可能争取少承担事故责任,而机动车有保险,为了减少麻烦,尽快解决,最后也会同意多认一点责任。

“其实电动车也有保险,保费并不高,一年20元至50元的保费,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获得5万到20万的赔付。”孙友斌认为,全社会应该通过提倡电动车通过购买保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通过机动车的保险,来最低限度的保障非机动车的利益,这样至少可以减少交通事故中的争议。

法学专家:法律首先是公平公正,然后才有向弱者的倾斜

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叶小琴教授认为,《道交法》的规定并没有认定机动车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道交法》中“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条款,叶小琴教授解释,这一条款并不是说机动车司机没有责任,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而是0至10%,也就是说,可以是0,但必须低于10%,这恰恰是对机动车的保护,实际上设定了“和稀泥”的上限。

叶小琴教授说,不否认我国的道交法对非机动车有倾斜保护的成分,但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应该严格的按照法律条款来划分责任,只有在证据不明确的情况下,责任无法划分,这时应该向非机动车一方倾斜,包括用上这个“不超过10%条款”来进行赔付。

法律中的倾斜弱者,绝不能影响公平公正。叶小琴教授说。至于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她认为,不能用保险条款来解释法律,保险赔付范围往往是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和需要,但绝不是保险赔付了,就意味着机动车负有相应的责任。

叶小琴教授认为,责任划分必须依照法律,有责就定责,没有责任,不能为了管理方便而强加定责,这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不管是交通参与者还是交通执法者,都应该以法律为依据。

责编:李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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